山更绿民得利,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福建“八山一水一分田”,是全国人均耕地最少的省份之一,尽管水资源总量居全国前列,但时空分布不平衡,极易发生旱涝、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总量增长迅速,与此伴生而来的环境承载能力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考验。早在2000年,我省就前瞻性地提出了生态省建设构想,时任福建省省长习近平指出:“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都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进行,使八闽大地更加山清水秀,使经济社会在资源的永续利用中良性发展。”强调要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现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
福建省委书记尤权提出,山清水秀但贫穷落后,不是我们的追求,殷实小康但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同样不是我们的目标,必须把“百姓富”与“生态美”有机结合起来。林业在构建良好生态系统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青山常在、永续利用,越采越好、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经营目标,就是要求转变经营模式,推进实现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既要山更绿,又要民得利,关键在于找到两者平衡点,实现以利用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处理好保护与发展关系所带来的好处和实惠。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造林绿化与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一方面,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面积。2002年以来,全省共植树造林2752万亩。特别是2010年启动实施“四绿”工程建设,造林重点由以山上为主转向山上山下统筹;2011开展大造林活动,两年来造林绿化面积超千万亩。另一方面,积极贯彻“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方针,制定了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大力实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强化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抢救性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生态功能。在服务“五大战役”、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林用地需求的同时,实行生态林“占一补一”制度,强化“三沿一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重点水土流失区等重点生态区位森林的保护。“双世遗”武夷山具有世界同纬度带最典型、面积最大、保存最完整的亚热带原生性森林系统,以“世界生物之窗”闻名于世。30多年来,自然保护区走出了一条“用10%面积的特色产业换取90%面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成为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的典范。
我省已划定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4290万亩,占全省森林面积的31.3%;建设国家级森林公园29家、省级128家;建立林业自然保护区86处,其中国家级11处、省级22处,保护小区3300多处,保护区面积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8%; 3115公里的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强而有力的生态安全保障。
同时,实施“千万林农增收千元工程”,大力发展林下经济,让林农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实现“不砍树也致富”,不仅保护了生态资源,又促进了林农增收。如永安市开展林下野化栽培金线莲,成为“中国金线莲之乡”;柘荣县在生态林业观光园、稀疏生态林地套种太子参;各地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人家”,开展森林旅游……据统计,去年全省实现林下经济产值620亿元。林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
到2020年,我省将实现森林覆盖率65.5%以上,森林蓄积5.42亿立方米,林产业总产值突破6000亿元,农民涉林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福建正向着生态环境优美、林业产业发达、森林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林业生态强省迈进。
(作者刘金福系福建农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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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占用征收有关政策规定
什么是林地及认定林地的依据?
已经依法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的,以林权登记簿和林权证为认定林地的依据;未登记发放林权证的,以依法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认定林地的依据;未登记发放林权证,又尚未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林地,即包括郁闭度(反映林木茂密程度的指标)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和重点区位商品林如何界定?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重点生态区位范围内区划界定,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并享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
省级生态公益林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重点生态区位范围内区划界定,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并享受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
重点生态区位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我省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林地区域范围。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是指在重点生态区位范围内,暂未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未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森林和林地。
改变林地用途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改变林地用途需要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当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才能改变林地用途。
占用征收林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及收费标准?
用地单位需缴纳两项费用:一是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地类从每平方米2元至10元不等,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按2倍收取。二是占用征收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和重点区位商品林地的,同时还应缴纳森林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每平方米90元、省级生态公益林每平方米60元、重点区位商品林每平方米30元。
另外,用地单位还要向被用地单位支付林地、林木、安置补偿补助等相关费用。
开征森林资源补偿费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出台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的政策,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的具体体现。通过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一是有利于引导科学利用林地,促使用地单位在规划时更多考虑生态因素,在项目选址时尽量避开重点生态区位,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二是通过适当提高重点生态区位的用地成本,促使用地单位节约用地,减少林地资源的浪费和过度消耗;三是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尤其是用地单位的生态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生态、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四是为全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筹措资金,保证林业生态建设投入,对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确保饮用水安全和打造宜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毁坏、占用林地应当如何处罚?
非法毁坏、占用林地应当受到处罚。处罚类型按毁坏、占用林地面积而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进行开垦、采砂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可以处罚款;未经审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刑事处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