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化名)原本去银行办储蓄业务,却被窗口柜员劝说,买了70万元保险。后来杨明发现保险的利息和分红甚至低于国家利息,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在2011年底只答应退还33万元。杨明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未获支持,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退还杨明30万元保险费。
市民:去存钱被劝买保险
2009年12月,杨明到沈河区一家银行办理储蓄业务,银行窗口柜员向他推荐了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这是国家发行的,期限10年,每年按存款总额给10%利息,只涨不跌没有风险,每年底还有分红,中途退保本金全部返回,只损失一定的利息和分红。”
杨明经过考虑,花35万元买了350份保险,保险年期20年,缴费年期10年。他签署的保险合同中,有“若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的现金价值”条款。
然而一年后杨明发现,每年10%的利息只是按第一年投保35万元的利息计算,不是累计总额的10%,分红数额也很少,第一年才1200余元。
杨明觉得上当了,不想继续投保,但经保险公司两名员工劝说,他又续保了35万元。
2011年底,杨明与保险公司核对账目发现,利息和分红只有3000余元,远低于国家利息,打算退保。保险公司的答复却是:“根据公司规定,2年存70万元保险金只能退33万元,要扣除37万元,扣除率达53%,而且利息和分红都没有。”
杨明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商业欺诈:“投保时只说会造成一定损失,要告诉我扣这么多,我就不会投保了!”
2012年2月,杨明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投保合同,退回70万元保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分红。
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履行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保险公司认为,杨明混淆了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业务的根本区别,只有银行的储蓄业务和其他借款业务,在解除合同后会返还全部本金,获得高额利息及分红。但杨明购买的是保险产品,是基于双方的约定享受保险利益。
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有身故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承担巨额的保险支付责任。
保险公司在为杨明办理保险业务时,已完全履行了提示告知和说明义务。杨明在投保提示书、保险单、保险利益摘要表以及保险条款等文件上都亲笔签字,在办续保手续时也对保险产品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完全知悉保险产品的性质、内容风险及相关法律后果等。
杨明的诉讼请求与双方在保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完全不符,只能依据双方在合同的明确约定来确定承担。
法院:保险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杨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
在具体履行中,投保人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正当,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退还保险费。
但杨明要求全部返还保险费和支付利息及分红,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完全支持。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退还保险费,因该现金价值表属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双方应当依照合同履行约定。
昨日记者了解到,与2011年底保险公司答复的退33万元不同,法院一审判双方解除保险合同,至宣判时保险公司应退还杨明保险费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