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条文复杂保死不保生
其实,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往往夸大保险条款中“好”的方面,把条款中对投保人不利或可能导致客户拒绝购买的条款撇开不谈。有时候更是存在虚假宣传,误导、诱骗消费者投保的行为。南海网记者走访了多家保险公司,发现大部分的业务员在推销保险上都有这样的“猫腻”。
保险的险种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保险合同的条文更是复杂。记者发现,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一般也是只介绍收益,避谈风险。这既是利用了消费者的投机心理,也经常让投保人落入“投保易,获赔难”的陷阱。在保险公司出示的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记者看到,获保的重大疾病一共有25种之多,但在重疾险部分条款约定的内容中,被保险人生病期间一般根本得不到理赔,除非是其得病死亡。
在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里,记者看到有“恶性肿瘤”这个保项,但合同又同时规定,“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记者咨询医生得知,‘原位癌’也是恶性肿瘤的一种,它是癌的最早期,手术切除即可治愈。而保险合同约定“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之内,意味着被保险人必须等癌症发展到了中晚期,才能获得保险理赔。而癌症中晚期对大多数患者来说,顺利治愈和生存的概率已经很小。
还有这么一条:“慢性呼吸功能衰退”必须同时满足4项条件才能获赔: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动脉血氧分压小于一定值;动脉血氧饱和度小于规定百分比;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医生表示,如果投保人的病情满足了保险合同条款里规定的4项条件,也就是该对他下病危通知的时候了。
律师提醒买保险须谨慎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
针对以上情况,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表示,如今的保险合同的条文很是复杂,很多消费者常常嫌麻烦并不曾仔细阅读,而保险推销业务员正是钻了这个空子,令消费者深陷其中还不知道,直到发现问题时,已经悔之晚矣。李君说,由于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规定,消费者毫不注意,在后期维权中会有很大的困难。
李君建议,消费者要防止被骗,一定要在前期做好预防,不管合同条文有多复杂,关键信息一定要掌握,不懂的可以多向周边朋友或业内人士多咨询,不能因麻烦而放弃了解,盲目购买保险。
另外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则表示保险不具备投资价值,凡是宣传保险有投资价值的都是骗局。“因为保险一般来说至少从我们的角度没有看到有比储蓄回报更高的,那么保险主要是利用销售人员进行杀熟,先利用销售人员把所有熟人都骗一遍,骗完之后又利用各种银行储蓄所办理业务的时候对消费者进行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