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遵循“栅栏”原则,审慎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不同性质的业务过度交叉,会加剧风险隐匿、转移和传染。对此,美国、英国及欧盟相继出台了“结构性改革方案”,为需要保护的业务设置“栅栏”,防止“栅栏”内外业务高度关联,以保护存款人、纳税人利益不受损害。当前,我国银行业务虽然没有欧美复杂,但是一些表外创新业务已经与存贷款“互联互通”,需要对信贷类业务、理财类业务、代理类业务和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实行“栅栏”防护,并鼓励在“栅栏”内积极创新。
一是在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创新。信贷业务本质上,是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并承担风险的信用创造活动,主要赚取利差。要按照风险管理和承受能力,设定业务范围和规模;对本质上属于信贷的任何业务创新,都必须严格按信贷标准管理,且不能附加不合理条件,不能违规乱收费。同时,可以自主探索对公、零售等信贷业务的事业部专营机制,按照客户需求特点创新具体产品,提高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服务匹配度;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但风险必须真实转移,对留存风险必须相应计提资本和拨备。
二是按照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原则推动理财业务创新。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的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可建立专营机制,按照相应标准对资金募集、投放、风险等进行严格管理,主要赚取管理费,严禁利润分成,严禁风险兜底,严禁“脱实向虚”。要实行归口业务管理、专户资金管理、专门统计核算,确保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和运用一一对应、期限一一对应。在“栅栏”内,探索理财业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成长为银行常规重点业务。
三是在明晰责任的基础上促进代理业务创新。代理类业务本质上,是依托银行渠道优势,代卖第三方产品的媒介服务。银行仅为这类业务提供买卖渠道便利,主要赚取手续费,既不存在信托关系,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要做好与信贷、理财、投资等业务的“栅栏”隔离,严禁“飞单”销售,严格收费管理,严防责任关联和风险兜底。在此基础上,可以探索与多种金融机构开展多个产品的代理销售合作。
四是在严格设限的前提下推动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创新。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本质上,是银行为管理流动性或缓释风险,在证券市场上购买组合投资产品,并承担市场风险、赚取价差收益。此类业务极易放大风险,必须严格设定自营交易种类和限额,并在限定范围内重点投向资本占用少、流动性强的证券品种。
五、强化集团并表,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随着一些银行不断推进子公司式综合经营,加快表外业务发展创新,推进海外战略布局,集团内部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区交易与和做不断增加,有些关联交易可能带来风险的隐匿和传染,甚至出现“蚂蚁拖死大象”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仅仅关注某一单点、某一条线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要加强风险并表管理,从单点、单线管理向立体综合管理转变,从各自为政向充分协调转变,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