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信用机制只是个稻草人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央行推出个人信用查询系统,但切不可以为它覆盖了所有个人信用,央行的机制仅限于“个人金融信用”。大概而论,随着央行这一举措,我国差不多一年不到时间就建立了一套涉及多个生活领域的诚信管理与查询系统,如工信部半年前推出了个人信用管理办法,属个人信息的信用管理,系总纲,而民政部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制度,惩罚失信者,是个人与企业行为信用管理,涉及恶意违约、造假等不良记录,属细则。今次再添金融信用,应基本凑足了全社会中最为急迫的两项信用管理体系。
然而,我们还是不甚乐观,因为这些林林总总的信用体系建设,性质上属于“事前程序”,“事前程序”的重要功能是警示性,对于一个恶意不理会这些警示的失信者而言,事前程序只是个稻草人,是不起什么作用的。所以,一个非常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是只止于“事前程序”,而是更注意“事后救济”的追索,即“事后程序”,尤其是这一事后救济,是不是“一体适用”的,无论失信主体是谁。
诚信一语,从词源考据,源自西洋,与“契约精神”有莫大(博客,微博)关系。西洋进入商业社会之初就洞见“诚实信用”之重要,随着海洋文明的兴起,商贸活动的活跃,政府职能与服务面临多样化与个性化,西洋社会多以从制定法等刚性规定中要求当事人以“善意”履约和履职,而法院是否“违约”与“背信”来判断责任人法律后果。这样,社会就出现一以贯之的“诚信价值体系”,他们义务履行如何,若求诸于法院,最后于司法机关决断,法院是所有纠纷最后解决之所。
所以,加强司法部门的公信建设也就顺理成章。“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当前中国诚信建设的起点,一方面在于立法的完善,另一方面更在于如何重构司法机构本身的诚信,确立法院的最终裁判者地位,排除行政干扰。司法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末端,司法公信犹如风向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金融诚信及社会道德诚信等,也会在标杆作用下,进行有序的自我调整,并最终达到建立起有机的社会诚信体系。
诚信社会不能仅靠个人评级
李 铮(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
作为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一步,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近日开通。该系统依照欠费记录、民事诉讼和查询记录来给每个人分级定等,从而实现个人诚信的标准化。依靠这套征信系统是否能解决中国的诚信危机?结果有待观察。但从西方社会的经验来看,捡回社会丢失的诚信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此类评级手段只是解决方案的一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