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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激活投资价值 吸引长期投资者入市
money.fjnet.cn 2013-12-02 08:48   来源:中国证券网    我来说两句

近年来,现金分红越来越成为市场的焦点问题,去年5月起相关监管部门不断推出针对性的措施。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监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称“《第3号指引》”)可谓“瓜熟蒂落”。市场人士认为,《第3号指引》利用公司自治市场化地对现金分红进行监管,堪称巧妙。

挂钩资金支出

据证监会研究中心相关研究,从1992-2003年的12年里,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募资总额为7812.8亿元,而同期现金分红仅259.94亿元,占筹资额的比重只有3.3%。2004年以来,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及公司经营业绩的改善,上市公司总分红金额实现较大幅度增长,2007-2010年的分红总额分别达到2757亿、3423亿、3890亿和4985亿元。不过,按2010年A股总市值304861亿元计算,2010年的股息收益率只有1.64%,仍远低于美国等成熟市场水平。

由于低现金分红客观上为资本市场恶炒绩差股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创造了条件,因此证监会将其纳入监管乃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此前已有《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一系列文件,但如何将市场化与监管相兼容仍是难题。

对此,证监会此次首次强调了公司“根本大法”——公司章程的地位。《第3号指引》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等等。并且将修改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纳入特别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上市公司更乐意以送股的方式分配利润,甚至不排除个别公司以此迎合市场炒作“高送转”的不良风气。因此,《第3号指引》特别强调,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反之,如果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当然,不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对资金的需求不同,自然不应将其“千篇一律”。去年底,上交所推出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就将这个问题的选择权交给了公司自治。《第3号指引》则将上市公司按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了分类,将公司分成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三类,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分别达到80%、40%、20%。

责任编辑:陈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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