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的《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在经营范围上拓宽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
除此之外,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的《办法》将给金融租赁行业带来诸多利好,金融租赁市场主体以及资产规模有望加速扩容。
发起人准入门槛降低
6日,监会非银部主任李建华在媒体通气会上透露,截至三季度末,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达到23家,资产规模已近万亿,占整个融资租赁市场份额的一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以下简称‘金十条’),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李建华表示。
一是《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二是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但为了发挥发起人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办法》降低了出资比例要求,有利于民营资本进入。”某金融租赁公司高管透露,除了此前一直积极筹备金融租赁公司的多家地方城商行外,目前已有沈阳机电等大型制造企业,以及境外机构向银监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并有望今年底、明年初获批。
该金融租赁公司高管预期,新的《办法》出台后,将带来新一轮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扩容。
经营范围拓宽
此外,新的《办法》不论是在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端,还是资金运用端,政策力度都比较大,可谓打通了“任督二脉”。
首先是资金来源方面,《办法》放宽了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由1年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
除此之外,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发行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等。
针对外界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进展缓慢的质疑,李建华表示,只要市场能够认可,政策方面不会存在限制。
对此,金融租赁人士表示,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融入资金,还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此前,已有工银租赁、民生租赁等资产证券化项目已获证监会批准,但迟迟没有发行。《办法》明确表示支持,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有望正式开闸。
而为了拓宽资金运用途径,《办法》在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中还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这在上述金融租赁公司人士看来,有利于调节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并提升盈利水平。
此外,《办法》还提到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颁牌原则,《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区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等升级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也将由试点转为常态化。
“这将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领域更加专业化,形成国际竞争力。”某金融租赁公司高管透露,民生租赁、国银租赁等金融租赁公司都有计划在专门业务领域成为子公司。
但也有市场人士认为,新《办法》缺少限制“类贷款”业务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引导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