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消息在泉州安溪县传得沸沸扬扬:有人组织初中女生卖淫,而嫖客中竟有公职人员,目前被抓的有职校校长和县人大常委会某工作委员会主任。
“嫖宿幼女”案件接二连三。“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本来应该为人师表的,可是安溪华侨职校校长许新建所作所为,竟如此不堪。受害女生共有8人,都来自同一所中学,其中4个初一女生均未满14周岁,且全部被许新建破处。
但他所受到的惩罚,可能不会有他犯下的罪行那么重,这都“多亏了”现行的法律。他可能被定的罪,除了强奸罪外,还有一个更轻的“嫖宿幼女罪”。中国原先的《刑法》嫖宿幼女也是按照强奸罪论处的,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但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单独立罪,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
就是这个 “嫖宿幼女罪”,简直养虎为患,助纣为虐。“嫖宿幼女罪”就意味着被嫖客奸淫的幼女是在进行“卖淫”,这就违背了关于幼女行为能力的基本原则,《刑法》推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理解、同意能力。嫖客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有金钱、财物交易,她们没有反对,在《刑法》上也应视为强奸。
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是按照“嫖宿幼女罪”处理,就是承认幼女是在“卖淫”。这真能让人气炸连肝肺,咬碎口中牙。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幼女“卖淫”都是被强迫或者曾经被强迫的,即使有些幼女“卖淫”不是被强迫的,她们也不具有自由意志。从法理看,她们不是在卖淫,而是被强奸。
“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低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缺乏足够的威慑力。根据强奸罪的条款,奸淫幼女多人的可以处以死刑,而根据 “嫖宿幼女罪”条款,即使“嫖宿”幼女多人,最重也大概处15年有期徒刑。这不是母鸡屁股拴绳——— 扯蛋(淡)吗?简直就是拿乳房吓唬小孩子,谁会害怕呢?这也是“嫖宿幼女”案件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吧?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应修改《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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