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委宣传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120名媒体义务监督员,希望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对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
俗话说,马克思主义的电筒照别人,也要照自己。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力量,媒体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有义务加强自律、接受监督。近年来诸如“纸包子”等事件更在提醒人们,对媒体的监督不可或缺。
这也正是云南省委宣传部的举措初衷:“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媒体要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职责,媒体本身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没有监督,话语权也可能被滥用。”
然而,以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方式监督媒体,总让人觉得逻辑不通:被“授权”的监督员可以监督媒体,那么没有被“授权”的其他公众呢?如果媒体义务监督员真有必要,那么对于一个省来说,120名是不是少了点?既然是专门设立,媒体义务监督员是否有多于一般公民的“法外特权”呢?
尽管云南省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申明“并不是只有监督员才有监督媒体的权利”,但人们从中依然能感觉到一种“权力”与“权利”观念的位移。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从这个角度来看,给本就有权利监督的公民“授权”,无疑是混淆了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界限。
其实,对于媒体来说,当前的各种监督手段并没有缺位,只是如何更好地执行而已。比如,从制度上来讲,有党纪,有法律,也有行业规范;从组织上来讲,有宣传部门,也有记协等各种机构;走向市场的角度来讲,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大的监督平台,在媒体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任何不负责任、急功近利的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最终都会因伤及公信力而砸了牌子,失去市场。
至于有关部门所谓的在热点、敏感公共事件中,监督媒体是否缺位、失语,恐怕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首先,对于缺位、失语的标准怎么判断就是一个问题;再者,在当前的舆论格局下,这一义务又准备加诸于哪一类媒体呢?
尽管云南省委宣传部负责人表示,媒体义务监督员机制是行业自律,而不是强化政府对媒体的管制,但还是给了人某种联想空间:新闻媒体手中的笔杆子是否因此被加套?有评论就担心:此举可能强化媒体的政府管制色彩,使有关部门多了一个操纵媒体的手段,在媒体身上多戴了一副枷锁。
“监督权”是党的十七大着重强调并保障的“四权”之一。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这样的举措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们的监督意识、促进媒体的行业自律,但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要避免这样的权利错觉:能监督媒体的,只有被“授权”的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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