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日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原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公款吃喝款被法院认定为贪污,这种判例在全国也罕见,新华社、《人民日报》、《广州日报》、《解放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先后转载,为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亮剑”大声叫好,此案也被媒体称之为“舟山案例”。(《浙江日报》11月13日)
长期以来,公款吃喝已成为难以治愈的社会顽疾,尽管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尽管坊间议论颇多,可一些人就是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海里长的,几乎都成了“食客们”饕餮的对象。以至于出现了“36个公章管不住一张嘴巴”的奇闻。
何以会有这等社会怪象?我想,这恐怕与“刑不上吃喝”有关。长期以来,人们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错误认同,即贪污受贿是犯罪,吃吃喝喝够不上犯罪,于是,一些人便借此“大饱口福”。据悉,这位院长大人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几乎没在家中吃过一顿饭。他总是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而且还特别“大方”,总爱抢着埋单。日积月累,他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动用的公款竟然达44万元。如此肆无忌惮地挥霍浪费理当被“问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纯粹为个人目的的公款吃喝从客观上侵犯了公共财产权,等于用吃喝等手段占有了公款,原则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这位院长在没有任何招待理由的前提下,招呼上一批狐朋狗友,进行山吃海喝,进行肆意挥霍,这无疑是一种变相地侵吞共有财产,受到严惩实属咎由自取。
将过度地公款吃喝定为“有罪”,在当下中国具有一定的破冰和标本意义。要解决公款吃喝问题,笔者以为,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增加公务开支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费受到法律规制和控制。对于那些将公款作为自己享乐“专用资金”的官员,要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对于那些习惯于公款吃喝的官员才会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否则,“干打雷不下雨”,公款吃喝的社会顽疾就难以彻底治愈。
当然,公众期望的这个个案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应成为一种社会常态。通过这样一个个案,要逐步扭转人们的错误观念,即吃喝不是罪,不进腰包不是罪。如果把纳税人辛辛苦苦缴纳的税款用来胡吃海喝,当然是一种极大的罪过,只是法律过去没有明示罢了。当下中国,公款接待不可避免,但是要理清何为公款接待,何为擅自挥霍。有接待对象时山吃海喝,没有接待对象时也变着法子狂吃狂喝,法律当然不能“坐视不管”。其实,关于公款吃喝的规定和标准,我们国家已经制定得很详细,只要做到公开、透明,层层把关,一般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怕就怕在标准突破了无人管,规定违反了无人问。
将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款,并以贪污罪论处,这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是第一次,此举昭示人们,公款吃喝要有度,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那种认为“公款吃喝不吃白不吃”,进而大肆进行挥霍,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愿这一个案成为一记警钟,警醒所有的官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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