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12月6日中国新闻网)
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明确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多项权利,同时有按时缴纳税款等多项义务。这消息一出,立刻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
虽然,这并非新出台的政策,仅仅是一则公告,但就是“破天荒”的首次公布,实则让将老百姓“明白纳税”的脚步向前迈了一大步。同时,其发布对推进依法治税,对和谐征纳税收,有着“破天荒”的重要意义。
纳税事业,匹夫有责。有责两端,牵的是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首次明确纳税人知情权,并称纳税人为“您”,摆脱了以往“高高在上”的作用,对纳税人的体现了尊重。
以知情权为例,这本应是纳税人最基本的权利,在以往却被“雪藏”,导致纳税人纳税和知情出现“断层”。换言之,一方面纳税人在依法纳税,任劳任怨承担义务,另一方面却不能明确知道“纳的税哪里去了”。这样的“潜规则”,持续时间越长,就意味着纳税人离“明白纳税”就越远。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成为国际惯例。在一些国家,保护纳税人权利和提高为纳税人的服务水准都上升到了法律高度,国家立法严格执行。在我国,税务总局首次公告,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再如14项权利中的“税收优惠权”就“大大方方”地提出了“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就是完全基于法律框架下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善举”。
现实中,对自己纳的所有税都心知肚明的老百姓,并不见多数。所以,将纳税人知情权首次列为第一权利,意义深远。只有“明白纳税”,才可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信息对称,避免模棱两可的猜疑。只有让纳税人既知道自己纳了什么税,纳了多少税,又知道自己纳的税哪里去了,才能立体呈现“纳税”事业的全部内涵。
明确纳税人权利,纸上一小步,国家一大步。明明白白纳税,高高兴兴知情,开开心心履行义务,潇潇洒洒享受权利,这样的“景致”,与每个纳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与整个国家税收事业的和谐发展,不可分割。只有“明白纳税”,才能摆脱“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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