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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改“通奸”,法制遭强奸
www.fjnet.cn 2010-06-10 10:11  徐云鹏 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5月19日,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主审判庭,4名警察、1名检察人员进入被告席,他们涉嫌在一起轮奸案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将轮奸改“通奸”。检察院经侦查后了解到,此案背后有多人在运作、“说情”。(6月9日《新文化报》)

首先应该明确,在我国法制上只有强奸罪,没有“轮奸罪”的说法。所谓“轮奸”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轮奸”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轮奸”是强奸罪从重处罚或者选择较重法定刑的一个重要法定情节,也就是说“轮奸”仍然属于强奸,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强奸行为。据此,也让人们知晓了办案人员将轮奸改“通奸”的良苦用心。

案件经过大致是这样的:去年9月29日,受害人谢某到某电动车行内拉广告业务。当晚,谢某与该电动车行的侯利峰、马典军、张有福等三人吃饭,被灌醉后,遭三人轮奸。事后,经过一番精心策划,经过几次权钱交易,经过反复规劝协调后,谢某按照别人的授意照抄了一遍“在我们几个人都同意时,发生性关系”,并依据他人口述写了一份“亲笔供词”:“我所告的侯立(利)峰、马典军、张有福强奸一案,是我自愿和他们发生关系”。就是这样,活生生的3人通过灌醉手段实施的一场轮奸,就变成了受害人“同意”和“自愿”的“通奸”。

这两份提交给检察机关新供词的功效在于:能够减轻被告的刑罚,化风险为平安。法院在审理时,受害人的“同意”和“自愿”,或许成为法官量刑时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比如,若是改判为“通奸“的话,由于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做出定罪的规定,那么就意味着被告人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什么后果,平安无事。若是将强奸罪改判为聚众淫乱罪,依据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只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普通强奸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轮奸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轮奸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孰重孰轻,不问自明。

严重危害还不止于此,4名警察和1名检察人员在这起轮奸案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肆意将轮奸改为“通奸”,也强奸了法制,玷污了国家司法机和执法关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让社会主义法治很是蒙羞。

法制原则,是我国执行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就是要坚决维护法制的权威,追求司法执法的严格、公正、准确和富有成效。无不遗憾的是,谢某轮奸案中办案的相关办案人员恰好背道而驰,他们的执法权异化了,变成了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特别是令人百思不解的是,他们的违法行为竟然能“若在平时这不算事”,“这次正好遇上当地政法系统进行自查自纠,案子被严格、高调处理。”就是说,若不是运气问题,该案完全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不能不让人为一些地方的执法活动捏着一把汗,煞是担忧啊。

不可否认,我国法制尚处建设阶段,许多法律并不完备。但是,即使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将纷纭复杂的事务都规定下来,更不能设想凭借现有的法规处理那些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而出现的突发事件,法制总会有迟滞和空隙,这也是事实。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既然是代表着国家行使执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就要丢弃私字,秉公用权,严格执法,而决不是琢磨法制的空子,为被告开脱,从中余力,中饱私囊。

执法的严肃性关乎法治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拿法制当儿戏,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没谁能逃过这个铁律。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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