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出现有关食品安全的新闻,跟在底下的评论不少是咬牙切齿的义愤填膺之辞。
对于食品安全郁闷已久的多数人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月15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很解气。写这篇专栏的时候,我在新浪微博上看了一眼,这条新闻每隔几分钟就多出百来条的相关转载。
之所以转载踊跃,显然是令人称快。之所以令人称快,我以为是《通知》中的几个提法。
第一个提法是,这则明令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食品安全问题。
民以食为天,能不能给大伙安全的口粮肯定是关乎执政能力的。但过去这样的提法不多。
从具体手段来看,一方面是每个部门要从快、从严,二是四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而在量刑方面,强调了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
严惩具体表现为: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使这条新闻不胫而走的是,《通知》中称,“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处罚最严厉的,无非也就是消灭肉体。从这个角度看,《通知》是至今为止的文件中有关食品安全最严厉的一条。但这对于解决目前的食品安全有用吗?我以为,《通知》或许在个别时候能通过一些案例掀起点风波,但对于长期的、大面上的问题,其效果比挂在墙上的画好不了太多。
听起来似乎有点过于悲观,但这不是存心挑刺。
要解决问题,首先要正视问题。这是一个很简朴的道理。
但官方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是怎样一种认识?
我记得2005年底,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儿童食品专业学会第九届学术年会暨儿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会议在石家庄召开。作为这届年会的会刊,年底的这期《中国儿童食品通讯》里有一篇文章,标题叫“我们的食品安全吗?回答是肯定的!”作者是某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的一位李姓处长。
基本上不用往下读,你就知道这位处长想写啥了。官方对食品安全状况的判断,就像之前某些部门对房价涨幅的判断一样,是超乎大众想象的。
很可惜,玩笑开得有点大了,这届年会由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承办。但过了两年,大力为儿童食品安全鼓与呼的三鹿湮灭了,恰恰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
这样的反讽折射了监管部门目前所处的窘境:说少了就掩盖了真实的问题;说多了怕影响稳定。
原本,食品安全的监管尤其需要媒体的介入。但在中国,媒体在食品安全上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一些官方人士把媒体视为捣乱的因素。
上述李姓处长的文章中在谈及“目前我国食品主要不安全的因素”时列了四条,而排在“不法分子制假售假行为猖獗”之后的因素是“媒体的泡沫”。
李处长写道:“然而有些媒体常对食品安全事故故意炒作……这些宣传常引起群众对食品安全产生担忧或恐慌。”如他这般认识媒体作用的官方人士并非一个两个,这是食品安全问题常常在某一个部门内开会拍板或部门间推诿很重要的因素。
其次,食品安全对于中国来说尤为复杂。之所以称为“尤为复杂”,有几方面原因,其中的两条为:
第一方面是我们食品安全可能出问题的环节特别多,几乎可以说,从生产链条的最上端开始,防守都是有难度的。安全的食物始于原材料,而安全的原材料有赖于土壤和水等最基本的因素。水就不用说了,高比例受污染已经广为人知。土壤呢?许多地区曾做过土壤审计,但最后审计结果都当做绝密来“收藏”,用脚趾头都想得出状况如何?
如此一来就尴尬了:不管,易出问题;管起来,千头万绪无处着手。常常看到部门之间推诿,根源就在这里。要是轻易能解决,谁愿意将政绩往别人怀里推啊?而对于食品企业来说同样尴尬:不管,易出问题;管起来成本费用加大许多,有可能赚钱的生意做成亏本的了。
- 2010-07-15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因陋就简
- 2010-03-24黑心餐盒,食品安全盲点里的“裸体吸毒”
- 2010-03-14《食品安全法》与消保50问:为什么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 2010-03-14《食品安全法》解读:我国对食品广告如何监管
- 2010-03-01海南豇豆价暴跌与食品安全信任危机
- 2010-02-28谁来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卫士?
- 2010-02-23从有毒豇豆看食品安全的政府道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