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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案” 撤诉之后的反思
www.fjnet.cn 2011-06-03 09:03  智欣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两年前,因被指控组织村民上访,向基层政府施压,由此“多领”60余万补偿款,河北张家口市崇礼县农民贾文等7人被诉“敲诈勒索政府”。日前,崇礼县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认为贾文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起“敲诈政府案”以检方撤诉、纠错暂告段落,但是,其他地方的一些情节大体相同的案件,被告大多已经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对于这类“敲诈政府案”的内在机理与成因,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反思。

在媒体的报道中,这类案件的被告是以“敲诈政府罪”被起诉或获刑的。其实,在司法机关的认定中,这些被告以去上级政府上访为由,对基层政府形成某种威胁、要挟,他们或者为“多领”补偿款,或者收取了政府的“息访费”而暂时息访,都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规定——检察院和法院并没有生造一个“敲诈政府罪”,而仍然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的刑责。这类案件的关键,并不在于司法机关能否生造“敲诈政府罪”(至今未见生造此罪名),也不在于司法机关该不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访群众的刑责,而在于基层政府为何能够被上访群众“敲诈”。

在现行信访政策下,上访群众、基层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以“怕”为特征的微妙关系。首先,群众“怕”基层政府,因为群众遇到的问题、遭受的冤屈在基层很难得到解决,他们深知自己在基层范围怎么也“斗”不过政府,于是他们选择了上访。其次,基层政府“怕”上级政府,这是由长期以来的政治现实和行政格局所决定的,在群众上访的问题上,上级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手段向基层政府施加压力。再次,上级政府“怕”上访群众,认为群众大量上访会损害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千方百计要减少群众上访,包括采取各种“管用”的手段控制群众上访的数量。

在以上三方面关系中,上级政府的态度至关重要。由于对群众上访问题存在如是认识,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下达了严格的信访控制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与政绩考核甚或“一票否决”挂钩。对基层政府而言,这是一把致命的“杀手锏”,他们必须穷尽一切手段控制群众上访,否则就会被上级追究责任。时间一长,一些上访群众看到了个中“玄机”,认识到自己上访也能让基层政府“害怕”,能够对后者构成“威胁”,少数上访群众以此为条件与基层政府谈判,迫使后者支付“息访费”,或答应其他条件。只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大有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危险。

要避免上访群众“敲诈”基层政府,首先,上级政府需要改变“怕”群众上访的传统观念。一方面,要通过正常的政治传导和行政管理手段,敦促基层政府认真解决群众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下放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推动地方形成良性的社会政治生态,推动基层形成完善的自治格局和治理状态。做到这一步,群众的许多问题就能在基层和地方得到解决,群众上访将大为减少。

在此基础上,上级政府建立起对群众上访的理性认识,不再向基层政府下达信访控制指标,基层政府也不必以严控群众上访为要务,群众上访也就不再对基层政府构成“威胁”。群众将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基层政府本来就是不必“怕”也不可“怕”的,通过加强基层自治,改善基层社会治理,群众的问题绝大多数都能在基层得到解决,再到上级政府和中央去上访,也就没有实际的意义了。

智欣(北京 学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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