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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念量刑是一种“冷静的冲动”
www.fjnet.cn 2011-07-15 10:19  廖德凯 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廖德凯 评论作者

“赛家鑫”案件的改判,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颇感压力。不过,面对几乎一边倒的质疑声音,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是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他认为这个案件“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重庆晨报》7月13日)

如果剥离开具体的案子,田成有副院长的观点及理念正确得让人无话可说。但是,具体到李昌奎杀人案件上,田的表态显然过于“超脱”,既脱离了这一个案的实际,也脱离了司法应当秉承的基本精神。如果以司法完全忠实于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来看,按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恰恰是司法的理性;而通过“先进理念”作出的慎杀判决,却反而可能是一种非理性的“冷静的冲动”,对于司法和法律的伤害将是巨大的。

司法之于社会,当是这个社会最理性的部分,因此,田副院长关于“冷静”的言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为至理。但司法的冷静,其“标杆”在于法律,而不是一种理念。无论这种理念是如何的进步,也只有其成为法律之后,才能成为司法的“标杆”。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体系里面,凭着“先进理念”,而想把一个案件办成“10年后”的标杆和典型,则完全曲解了司法“冷静”的真谛。况且,“10年后”如果是一个准确的判断,则是将10年后的法律用于了现在的判决,且不谬哉!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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