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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被改判体现了司法公正
www.fjnet.cn 2011-08-23 17:15  罗竖一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如果没有无数网友的热议,那么,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李昌奎,可能会在多年以后重新走向社会,然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改判,终于将李昌奎拉到了鬼门关前。

据2011年8月23日《新京报》消息,8月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云南高院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般而言,现在已经身处鬼门关前的李昌奎,很快应该就会走进地狱。

仔细思量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前前后后,及因此而引发的亿万民众之热议,我们不难发现,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李昌奎案的再审,以及判决结果。

那么,此次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具有随意性,而判决结果又是否体现了司法公正呢?有评论认为:“程序正义是现代公民应有法治意识,李昌奎的极刑固然让有些人欣慰,但再审程序的随意性,亦值得警惕。”

但笔者认为不尽然,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205条的有关规定,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而李昌奎案的二审,确与此甚为吻合。

其次,任何司法程序都应该是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否则,这样的程序本身就值得世人反思。

再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量刑不当”之定义,是精准的,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应该予以高度肯定。

此前另有相关新闻报道,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目前以外力影响司法的维权模式其根源还是在于司法不独立,不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扰。借助外力干预司法的模式,可能在个案上发挥纠错的功能,但这种模式本身是缺乏制度思路的。在此案中,李昌奎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只要不是将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只是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的话,还是应该维持其稳定性。如果轻易改判,反而可能引发更多民众效仿。

然笔者认为在缺乏制度思路的大前提下,包括舆论等在内的外力,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公正、社会的公正,所以应该值得肯定,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昌奎一案启动再审程序,并做出了改判,其积极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还有评论认为司法独立是不受任何诸如舆论等外力的影响。笔者认为这其实是一种极端思想的体现,因为任何不受外力影响的“独立”,其实就是至高无上,而不受任何约束,即“一言堂”的变种罢了。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昌奎案启动再审程序,并予以改判,不仅合法,而且顺应了民意,还体现了司法公正、社会公正。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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