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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成效”在哪里?

www.fjnet.cn 2012-03-12 07:12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曹庆国律师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少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保留”。(3月11日广州日报)

曹庆国说“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少女”,或许可以被人们接受。“好心办坏事”,经常是可能的。但是“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少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人们可能就不太清楚了。因为曹庆国没有提供实际案例。其实,即使曹庆国提供一两件实际案例,还是不能证明“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效果是利大于弊。因此曹庆国要想说服大众,要想证实自己的观点,还是要进行一番实际调查,给出全局性的统计数据。

要求曹庆国这样做,除了出于基本的逻辑常识外,还因为曹庆国说这番话是有针对性的。这对谁的呢?甄砚。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3月11日广州日报)。

甄砚提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个论点,有着自己的立论根据。她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甄砚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事实上,甄砚的呼吁代表了为数者众的民声。这几年所谓“嫖宿幼女罪”的案例,几乎没有一件得到老百姓的认同,法律界更有着泾渭分明的不同意见。“嫖宿幼女罪”隐含着“幼女卖淫罪”,这显然违背社会学和生理学常识。“嫖宿幼女罪”,客观上保护了强奸幼女的罪行,助纣为虐,为虎作伥,与保护幼女的立法初衷南辕北辙。废除嫖宿幼女罪,是两会上甄砚的呼吁,也是社会上大众的呼吁。

曹庆国如果不信,不妨进行一番网络调查,或社会问卷。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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