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死状”不是企业“免责金牌”
www.fjnet.cn 2012-05-14 17:51 何 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河南汤阴县一家肉联厂厂区存有15吨液氨,工厂为避免这些液氨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后担责,强令职工签“生死状”。该合同规定,“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对此该厂年轻职工,尤其是大学生均表示,绝不签订合同。(5月12日《大河报》) 职工到企业上班,赚钱是目的,但是前提是企业能够保证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要对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企业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目的无非只有一个,就是推卸自身的责任,不愿意对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但是,这样的职工“生死状”并不能摆脱企业的责任。 事实上在法律上,不管职工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生死状”,还是主动自愿签订,签订“生死状”的行为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了等于没有签订,签不签订“生死状”在本质上没有任何的区别,因此企业强迫职工签订的“生死状”不是企业的免责金牌,成不了企业的“护身符”。因为按照我国民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类似这样免责的“生死状”均属于人身伤害的预先免责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这样的合同内容本身就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职工“生死状”属于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对职工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再者,在当前“民工荒”、“招工难”的大背景下,纵然企业给予职工的工资等待遇不错,但是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企图不对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负责,无疑伤害了职工的心,让职工感到心寒,绝大多数职工显然难以接受,结果“生死状”没签到,倒带来了职工流失,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可以说,企业企图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逼迫职工签订“生死状”,实际上是打错了算盘,得不偿失。当然从中反映了企业追逐经济利益,无视自身法律赋予的责任的本质,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的本性,也暴露了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与缺失。 笔者认为,既然企业生产安全风险,还不是企业自身所造成,要求企业为安全事故承担所有责任确实不公平,而且企业的确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赔偿。但是,企业面对存在的严重的安全问题,应当做的不是逼迫职工签订既伤害职工感情,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摆脱不了自身责任的“生死状”,而是通过正常、法律渠道向有关部门积极反映,尤其是向能够管到工程建设的更上级政府反映,确保企业自身的安全,因为保障工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法定义务和责任,不因任何条款而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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