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旅游年龄附加费不仅关于身份歧视

www.fjnet.cn 2012-07-11 11:24  胡  艺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合同中,应注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旅行社加收特定群体团费,低报价吸引游客,增加购物频率,直接撞了《旅行社条例》的红灯。旅行社大幅提高团费吸引不到客源,沿袭低报价潜规则,对特定群体加收团费,增加购物频率,游客又不满意。这对矛盾如何化解呢?难道《旅行社条例》只有被架空的宿命吗?

在我看来,《旅行社条例》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有利于旅行社合法有序竞争,为旅游者提供透明的消费环境。无可厚非。但是如何在低报价低服务与《旅行社条例》之间找到平衡点,提高游客旅游质量,值得探讨与思考。我的观点是,《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管理,清理零团费、负团费潜规则,旅游产品报价走向透明、真实,有利于提高公众旅游质量,应该得到落实。有关部门不能因为旅游产品面临涨价压力,就听任因人而异的团费与频繁的购物潜规则泛滥,更不容许侮辱游客的尊严。

清除旅游潜规则带来旅游涨价的现实问题,公众并非不能理解。但是旅行社不能用价格歧视与低水平旅游服务伤害民众的旅游热情,透支旅游市场潜力。

对此,旅行社不仅要主张自身利益诉求,而且要在提高服务质量、让利于民方面下工夫。如果旅游行业无序竞争状态被打破,旅游报价回归合理市场水平,游客旅游质量得到保证,旅游潜规则逐渐消除,旅游业界声誉好转,对于实施国民休闲计划,激活公众观光热情,大有裨益。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