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凉民证”派发的纳凉福利说不!
www.fjnet.cn 2012-07-11 16:53 王垚烽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湖北利川旅游“我靠重庆”的争议广告风波未平,其所在恩施市的景点旅游广告再度“出位”:近日,武汉市民刘先生向媒体投诉称:“景区号称要为市民颁发‘凉民证’,创意居然是谐音于日军侵略时所发的‘良民证’,很伤感情!”对此,恩施旅游局表示,这一设计是广告代理公司所为,与旅游局无关。(7月11日《武汉晚报》) 如果说“我靠重庆”广告体现的还只是设计者粗鄙的思想、失范的措辞的话,那么“凉民证”刺痛的则是全体中国人不堪回首的历史伤疤。作为日军侵略时期对沦陷区老百姓进行殖民统治用的证件,良民证所包含的民族屈辱与悲怆,无论到什么时候都不应该被忘却,遑论拿来消费、广告了。考虑到中日间不断升级的钓鱼岛冲突,我不得不说,在这个时间点上推出这样的广告,设计者对历史的无知、对时事的冷感令人齿寒。 从黄山推出“鬼子进村”项目到黑龙江方正县为日本亡灵立碑,再到恩施派发10000本“凉民证”……当民族的屈辱、历史的伤痕屡屡成为个别地方吸引眼球、争夺旅客、牟利赚钱的“文化资源”与宣传噱头时,除了鞭挞斥责,我们也不得不反思,这背后是否还有更为深层次的缘由。 出现这样的情况,首先应“归功于”我们的历史教育。俄国思想家赫尔岑有言:“充分地理解过去,我们可以弄清楚现状;深刻认识过去的意义,我们可以揭示未来的意义;向后看,就是向前进。”相反,那种政治化、脸谱化的历史教育培养出的不是极端狭隘的民族主义者,就是对历史缺乏敬畏、甚至卖历史之“笑”的市侩。很可惜,这正是当下中国式历史教育的真实写照。当被恶搞的《沙家浜》都能够正经八百地登上严肃文学刊物,派发“凉民证”似乎也有了某种“理论支撑”。 其次,这与目前相关法律的含混表述有关。《广告法》第七条只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但对于“凉民证”这类卖历史之“笑”的做法是否应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能否被界定为“丑恶内容”则没有明确说明。这不仅不利于法院的依法裁量,也给当事人的申辩解释留下了不小的自由空间。 再次,有关部门的监管失职也难逃干系。恩施旅游局表示,今年并未推出任何关于“凉民证”的活动,这一设计是广告代理公司所为。问题是,对于这么一个“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广告,作为制作地的恩施市有关部门、投放地的武汉市相关机构难道真的可以听之任之吗?退一步讲,对于那些按照《广告法》需要提前进行审查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有关部门难道就起到监管职责了吗?若是,那些虚假广告又是从哪里冒出来的呢? 纳凉是一种福利,但拒绝“凉民证”则是民众的权利,没有底线地打历史的“擦边球”,换来的一定不是滚滚客流,而是汹汹民愤。这一道理希望有关地方、企业及个人能够拎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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