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安乐死不能成为穷人死亡方式

www.fjnet.cn 2012-07-19 08:32  管宇浩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十堰竹山县双台乡男子刘德山,高位瘫痪,卧床4年多。最终,他说服心软的姐姐,买回毒药,在保姆的帮助下,喝下掺有毒药的花生奶,结束了他37岁的短暂而痛苦的人生。(《长江商报》 7月18日)

安乐死,在全世界都是个难题,它涉及到个人的生命权利是否可以转让这样的政治哲学问题,也含有他者能否准确感知到求死者的真切感知这样的心理学命题。安乐死存在巨大争议,说明人们脑袋里仍然充溢着一种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本能冲动。

在中国,安乐死并不合法,帮助他人死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但在社会的普遍心态上,助人死亡者很容易获得同情,中国人关于生命和死亡的文化,很少存在伦理和宗教等方面的强烈约束,“死了算了”是常可听到的表达,虽然这种表达有虚假的成分。

这些年,帮助亲属安乐死的报道屡有出现,法律判决也往往考虑社会心理,选择轻判。这符合人性,能够得到理解。但考察安乐死的本义和选择安乐死的人群类型,需要对安乐死有更加慎重的认识。

安乐死本是一个古希腊词汇,指的是幸福的死亡。选择安乐死,是基于个体对身体痛苦的无法承受,以及对生命的个人理解。但我们报道的安乐死事件,病痛是一方面,更值得注意的是,求死者大都家庭条件较差。也就是说,选择安乐死,是处于对生命的理解,还是不愿拖累家庭,助人安乐死,是尊重他人意愿,还是摆脱负担,是一个问题,或许,后者的原因更大。

现代社会中,安乐死在一个人均生活指数高、法制程序完善的地区,操作的复杂度和社会观感的复杂度显然低于贫困、落后地区。如果安乐死成为穷人开创的另一种死亡方式,我们的同情心该如何安放?

□ 管宇浩(武汉 学生)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