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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失能老人“失落”的他山之石

www.fjnet.cn 2012-07-26 08:58  贱言献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家庭负担过于沉重、养老机构不愿接收,我国3300万名城乡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失落”重重。现在失能老人护理大部分还是靠家庭解决,而随着独生子女的父母进入老年空巢,靠独生子女解决失能老人护理问题越来越难,失能老人的照料护理已成为非常急迫的问题。不少专家建议,应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确保“老有所养”。(《经济参考报》7月25日)

人人都会变老,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因为疾病或者其它意外因素成为失能老人,我们决不能让老人在生活失能的同时失去了生命的尊严。如今,仅我国城乡失能老年人就约有3300万,而调查显示,农村地区的失能老人规模更大,2007年就已达840万,随着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家庭照料功能的进一步弱化,我国失能老人的问题将进一步凸显,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失能老人社会支持体系。在世界性的人口老龄化浪潮下,失能老人的安养问题是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一些率先进入老龄社会的国家,在失能老人的安养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实践,尽管各国探索实践因理论依据、经济及社会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但其共同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在认识上,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失能长期得不到照料已经由老年人及其家庭的不幸变成了群体性现象和整个社会的灾难。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压力,照护技能的缺乏,家庭结构的空间分离,都使得家庭照护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此,是该以家庭照护为基础,还是该以社会化服务为主导,成为公共政策讨论的焦点。已相对建立起完善的失能老人社会支持体系的国家,特别是德国、日本和美国,都将方向定在了社会化服务上面。考虑到我国的养老传统,社会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继续鼓励家庭照料的基础上,以社会化服务为导向,政府、企业、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努力,构建一张立体化的支持系统。

具体措施方面,第一,长期照料社会保险制度是切实可行的成熟经验。德国的法律规定,凡是参加法定医疗社会保险的公民必须参加法定的长期照料社会保险;凡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公民必须参加长期照料服务私人保险。日本规定40岁以上人群必须强制参加长期照料社会保险,政府至少负担50%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减少,保险费从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强制扣除。美国则以商业保险机制为依托建立了一种筹集长期照料服务费用的制度安排,服务对象涉及到老年人、年轻残障人员、事故受伤者或其他伤残人员,服务范畴包括家庭健康照料、成人日托照料、临终关怀照料、护理院等。

第二,“以房养老”值得一试。美国的法律规定,62岁以上拥有自住房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反向的住房贷款,将房子具有的固定资产变现为可以支付长期照料服务的费用。“以房养老”在我国多次被提及,我国具有的优势是,国人的心态不仅要实现住有所居,更希望拥有自住房,使得我国拥有自住房的比率是世界最高的,达到了89.68%,城市为85.39%,农村为94.60%,远超世界60%左右的平均水平。“以房养老”的好处是,不仅可以解决失能老人长期照料服务费用需要,也保障了老人的居住问题。

第三,互助养老应该大力提倡。国外在鼓励志愿者、慈善和公益组织大力介入失能老人支持的同时,特别鼓励非正式制度的互助养老作为有效补充。比如德国,就探索实践了广为流行的三种模式,一是年龄较轻的老人与高龄老人的互助模式;二是部分失能老人与单亲家庭互助模式,将有照顾孩子需求的单亲家庭与有照顾需求的老人结合起来“三代同堂”,有效解决照料需求和精神需求;三是老人与大学生互助模式,将有住宿需求的在校大学生与有房子有照顾需求的老人结合起来的互助形式。互助养老具有广适性,值得提倡,但其基础是文化导向形成的社区和谐和互信。

失能老人的安养问题,已经是我国必须面对与着手解决的社会问题,政府必须挑起重担,以制度建设破题,统筹优化各种资源,政府、企业、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努力,构建起失能老人的社会支持体系,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社会理想。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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