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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是社团直接登记的核心

www.fjnet.cn 2013-03-14 07:04  夏昌奇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两会”期间,国务院披露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大部制备受关注,相形之下,同时推出的关于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意义却被低估了。

按照方案,现行的社团登记制度将有所松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在成立时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我国现行的社团登记方法,采取的是双重管理。根据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团,首先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在民政部门申请合法登记。没有“婆家”同意,民政部门不予登记注册。按照该条例,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授权的组织。

对社团的这种双重管理方式,极大地限制了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一方面,中国社会转型催生了大量新兴社团的出现,这些民间自发产生的组织往往难以找到“婆家”;另一方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业务主管单位也不太愿意为新生的社团担保。其结果,新的社团因应社会需要而大量涌现,但因为双重管理制度而被拒于合法注册的门外,要么胎死腹中,要么处于非法运行的灰色地带。

双重管理的设置,是旧有的监管思维和管治制度惯性延续的结果,其弊端随着中国社会变迁的加剧而日益明显,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特别地,在诸如汶川地震等灾害中,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发挥的积极作用日渐突出,而现行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的缺失也在郭美美事件等丑闻中一一暴露出来。

2008年开始,深圳市试点社团管理的“无主管登记”,允许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等3类社团直接申请登记,无须主管单位的事先审查同意。这一项改革试点,顺应了现实的社会需要,也得到社会的认可。2010年,“无主管登记”获得第5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此后,这一对部分社团采取宽松管理的方法在全国各地试点推广开来,并终于在此次“两会”期间得到落实,纳入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正式方案之中。

放权,是“无主管登记”或者说“直接登记”方法的核心。社团不再被当作需要“婆婆”时刻管束的“儿媳妇”。这既扩展了民间社团发展的空间,同时也增进了政府与民间社团之间的互信,这是两者良性互动的基础。

放权,也应该成为衡量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个尺度。这样的改革,是值得肯定的。尽管试水的时间不算短,尽管还只能惠及部分类型的社团,但确实是朝着改良的方向在前行。我们欢迎这样的改良,希望这一方案早日落实,期待新的社团管理方法实施的细则早日出台。

(作者系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 责任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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