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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迟钝”推脱不了警察见死不救的罪责

www.fjnet.cn 2013-08-23 10:40  龚朴磬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8月18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超市一名17岁的女收银员被歹徒连捅10多刀后遇害。女孩被歹徒勒住脖子、用刀捅死时,两位民警就在面前,却不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直到歹徒自残倒地后,两位民警才上前将其控制。对于两位民警所为,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区分局局长回应称,两位民警在处置此事时,反应有些迟钝,但不存在胆小怕死。(据8月21日国际在线)

确实,两位民警是不应该怕。一者,抓罪犯,警察是“专业人士”,平时多多少少应该有过针对性训练,自应艺高人胆大。二者,罪犯持一把水果刀,并无什么重武器,两位民警警棍在身,装备上并不落后。三者,罪犯双拳,两位民警四手,以二敌一,胜算颇大。然而,女孩被拽、被撂倒在地、被捅得不能动弹、被继续一刀刀地刺、被自残后的歹徒爬起来再次补上几刀致死,“反应有些迟钝”的警察终究没能“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警察的天职是什么?三岁小儿都知道警察是抓坏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履行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等职责,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不例外。看到歹徒拿刀捅女孩,超市另一工作人员胡女士推一名警察上前制止歹徒,但警察并未上前,她想伸手去拿警棍,但吓得四肢无力,没有拿到。“养兵千日,用兵一时。”金色盾牌,热血铸就。面对歹徒,一般人可以怕,但警察不能,这是职责所在。人命关天,千钧一发之际,岂能容得“反应有些迟钝”!警察怕罪犯,老百姓还能指望谁来保平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规定,有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致死1人以上应定罪。临危退缩的两位民警,应该受到严肃的纪律处理和法律追究,一句“反应有些迟钝”推脱不了罪责。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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