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干了一个月的活,却遭遇老板欠薪,经过讨薪好不容易拿到血汗钱,却是5万多枚、重达300多公斤的1元及5角的硬币。这是在广西南宁从事装修工作的彭先生和他的老乡最近遇上的窝火事。 诸如此类的“恶意付薪”事件,近年来仅媒体曝光的,就不少见。“恶意付薪”不但给讨薪者带来不便和尊严的伤害,也折损了相关协助讨薪单位的威严,还为随后收款的银行等带来麻烦。而严重点讲,“恶意付薪”还是对诚信社会建设的伤害、掣肘和不良示范,以及对公平、公正社会本质的破坏。问题是,“恶意付薪”事件,近年来为何呈多发态势?对此,当事人、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舆论往往归结为付薪者的不诚信,应受良心的谴责。这种说法固然没错。但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不诚信行为的频发,背后是法律法规规范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货币管理规定和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劳动者工资的支付虽然明确了以人民币作为主要方式,但具体用哪些面额货币支付,或用哪些面额支付能达到最简便等,并无规定,也没有对恶意支付方式作出明确和禁止性规定,更别说惩戒条款。试想,如果这些规范明确、惩处及时得当,还会有人随随便便就敢“恶意付薪”吗?就此而言,近年来“恶意付薪”事件频发,折射的就是我国类似货币支付规范管理办法的缺失和滞后。 面对频发的“恶意付薪”事件,社会和个人可以把它当作一桩不诚信事件来看待和挞伐,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则需进一步反思和深问,并采取得力措施,促进类似劳动者工资支付规范的早日出台,让劳动者出力流汗的同时,甚至在付出巨大讨要代价之后,能够体面地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避免由于“恶意付薪”而再次被伤害。这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必须,也是公平社会的意涵。 摘编自6月2日《南方都市报》文/余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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