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个体教育权利和社群教育公平之间的内在冲突性悖论,异地高考问题不可能随着以“开放性”为导向的新方案颁布和实施而变得简单。】 日前,东方早报报道,湖北黄冈中学一名高三学生因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不成,将内蒙古教育厅告上法庭,要求保障其在内蒙古参加高考的合法权利。 据了解,该生的户籍与学籍情况比较复杂:原籍安徽,初中时父亲因生意需要将全家户籍迁往内蒙某市,并将孩子转往北京市的黄冈中学分校就读。升高中时,父亲在户籍所在地一所高中为其注册学籍后,又将其送到湖北黄冈中学寄读。也就是说,该生从未在户籍所在地就学。而按照内蒙古教育厅的规定,高中学生只有在户籍所在地连续就读两年,才能参加本科报名录取,否则只允许参加专科高考考试。 因该生不想读职业学院,高考报名之路“困难重重”——如果回老家安徽报名,但那里既无学籍又无户籍;如果留在湖北,按当地规定也只能报考职业院校;最合适的地方自然还是内蒙,但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未果。最后,他们选择了采取法律手段。 事件很复杂,但背后的诉求却很清晰:那就是考生及其家庭希望最大程度上从高考制度中获益。相信这不仅是当事者的期望,也是每一个高考考生家庭的愿望。然而,在当前我国高考分省录取、各地教育质量存在一定差距、异地高考新方案实施元年许多问题亟待理顺的大背景下,这一诉求的实现又必然会面临不小的阻力。 一方面,标准不一且缺乏沟通、对接的异地高考报名政策可能引发责任推卸。特别是面对短期内发生多次空间流动、学籍缺乏连贯性、未连续就读达规定年限、户籍迁入时间较短等多种复杂现实新情况时,各地教育部门确有可能因规避“高考移民”而给真正自然流动的高考当事人造成教育权利侵犯。另一方面,各地如果不对异地高考报名考生进行严格的学籍与就读年限规定,又确实会诱发具有高考移民倾向的流动人口子女到高考考分较低的省份注册学籍,同时到教学质量高的省份接受高中教育,进而两头占“便宜”——这种明显的教育牟利会进一步刺激经济资本雄厚的家庭效仿该版本的高考移民投机行为,从而破坏区域内的正常考试生态,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平。 隐含个体教育权利和社群教育公平之间的内在冲突性悖论,异地高考问题不可能随着以“开放性”为导向的新方案颁布和实施而变得简单。面对优质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我们很难阻止普通公众以主动的行动去改变孩子的处境。一些家长在既有的规则下,通过转户籍、购房等多种渠道成为高等教育资源优势区域或高考分数较低区域的成员,从而为孩子获得录取比例上的优势。一些家长则在规则之外去探寻空间,比如让孩子到教育质量相对落后但录取率相对较高的省份参加考试,这也就是近年来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的“高考移民”。而上述两种方式的深度交织,则进一步强化了异地高考难题的复杂性。前段时间,因不能在北京平等参加中招考试,户籍在河南、山东的8位非京籍初三学生,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北京市教委告上法庭,就是另一个生动的实例。 面对日益严峻和困难的异地高考难题,笔者认为,亟需从三个方面予以系统改进: 区分“自然型”异地高考者和“移民型”异地高考者。如何将高考移民的诉求与流动人口子女参加异地高考的合理诉求区分开来,是当前异地高考政策设计和改进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 改变各级政府在异地高考难题上的惯性思维,形成深度的统筹治理能力。中央政府需要强化顶层设计,要对不同具体情况的地方政府作深入区分。破解异地高考难题的重心要放在高等教育资源获得的“富裕区”。因为高等教育资源获得“贫瘠区”的地方政府会率先全面彻底放开异地高考,高等教育资源获得“小康区”的地方政府则可能设置相对温和的门槛去柔性限制异地高考,只有高等教育资源获得“富裕区”的地方政府才会从更为精细化的身份区隔和明晰化的群体分化角度去排斥异地高考开放的真正可能性。 从长远来看,需要真正改变的是中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布的区域不公平与录取结构的不公平现状,而这,才是异地高考难题最为核心的症结所在。 李涛(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国家资助博士后,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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