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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本负担机制”祛除环境诉讼障碍

2014-07-04 07:33:16 木须虫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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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今发布,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先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7月3日《法制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出台专门的司法保障意见,从司法层面强化对环境权益的维护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个规定之于实践有两重意义:

一是加大了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二是降低了环境诉讼的门槛。当然,规定对于环境诉讼的保障作用,关键要体现在实践中来,需要更多细节设计来强化执行力。首先,这个诉讼成本分担机制,是建立在“事后算账”的前提下,考验着诉讼者的垫付能力。其次,如果赢了官司赢不来赔偿与支付,机制的保障成色亦会打折扣,司法上的“执行难”,环境诉讼亦需要面对。

对此,一方面应指导环境公益组织诉讼的保障建设,鼓励环境公益组织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壮大公益诉讼的经济实力。同时,鼓励构建环境民事诉讼的资助、垫付机制。另一方面应强化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在胜诉后,还要保证能赔偿与应支付的成本能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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