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涉及说情情形的,必须在3日内填报《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告。”为抵制“说情风”,促进公正执法,河北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对于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单位、组织、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从而对办案人员形成有力的约束。(7月8日《人民日报》)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人们总是想方设法来缩减彼此之间的距离。人们之所以在乎说情,不仅是因为说情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还由于说情可以“变不可能为可能”。人情关系对司法的侵蚀,让权力有了在法外运行的空间,甚至会滋生腐败输送的利益链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性。 从概念上看,“说情”是一种私人关系,“报告”是一种公共关系,“说情报告”本质上是一种公私关系的混合运用,其初衷在于抑制非司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保障司法工作人员的价值中立,从而守卫社会公平正义。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说情报告”却可能沦为一种形式的规范,不能发挥制度应有的效力。 公共关系对所有人讲究一视同仁,不针对具体的情况和利益,“说情报告”却很难做到这一点。一方面,在面子情结的裹挟下,中国人并不愿意将自己的私人关系公之于众;另一方面,在社会信任缺失的背景下,即使交上了“说情报告”,也会引发他人的“丑闻思维”和“恶意揣测”,既然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麻烦,何必多此一举? 如果一个规范只有道德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那么,这种规范就不会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尊重与认同。“说情报告”从表面上看去很美好,在“落地”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实施操作系统,“说情公告”就可能在执行过程中成为形同虚设的“稻草人”。 只不过,我们也不必完全否定“说情报告”的存在意义。与“常回家看看”一样,“说情报告”倡导的是一种公共的价值理性。从这个角度上说,“说情报告”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 杨朝清(湖北 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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