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势利导用好互联网金融
2014-07-16 16:25:04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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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国务院针对资本市场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场简称为“新国九条”),持续引发关注。“新国九条”提出,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监管规则。这表明,其对互联网金融的表述仍然坚持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基本态度,既要促进其发展,又要防范其风险。 2013年以来,从余额宝激起金融波澜,到跨年微信红包广受关注,再到“嘀嘀打车”众说纷纭,互联网金融借助全新渠道和技术优势,给众多百姓带来了便利的金融服务。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各银行不得不纷纷放低姿态,降低门槛,推出类似余额宝的理财产品,百姓乐观其变,乐享其利。这说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的“鲶鱼”效应已经显现——打破了银行对金融的垄断,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提高了投资者收益,极大提升了我国普惠金融的水平。 我们要善待这条“鲶鱼”。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得以迅猛发展,主要在于互联网金融体现出更多普惠金融的特征,大大降低了金融的准入门槛,大大提升了百姓参与金融投资的积极性;同时,互联网金融正在使名义利率迅速接近实际利率,使大量中低收入人群的闲余资金享受到了真实利率带来的收益;由于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冲击,商业银行纷纷开始推出活期理财产品,放弃活期存款利率带来的巨大利差,极大地推动了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此外,互联网金融契合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一块难得的试验田,其发挥的“鲶鱼效应”所引发的自主利率市场化进程,极大减少了监管部门自上而下推动改革的难度。 我们要善管这条“鲶鱼”。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生事物,在给现有金融体系注入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一要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走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合理创新,而不是阻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二要完善基础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明确其法律界限;三要健全互联网企业内控制度,防止互联网企业盲目扩张规模和营运能力,防止其采取高风险的互联网交易模式;四要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坚决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五要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点,了解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不同特点和风险,“对症下药”。正如著名金融专家、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所言,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应按业态区分,分得越细,监管越有效。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一种潮流,作为金融模式、金融理念、金融运行方法的创新,必将在中国金融发展的舞台上一展雄姿。我们要以积极审慎之心态面对这种创新。这种积极审慎,既是着眼现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又是把握未来,为中国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预留空间。(董山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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