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鲁甸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已经提上议事日程。重建家园的工作头绪万千,任务繁重,很多人都希望从日本灾后重建中取经。日本的一个经验是,有法可依让灾后重建更容易顺利开展,也更容易维持社会稳定——作为一个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日本从防灾、救灾到灾后重建,都有一套详尽的法律体系。 早在1947年,日本就制定了与灾后重建有关的《灾害救助法》,以便在发生灾害时,全国能在地方政府、红十字会等其他团体和国民的合作下,有序组织必要的援助措施,保护灾民和维护社会秩序。这项法律明确规定,灾害发生后的应急生活援助,原则上由各地政府承担;根据地方财政实力,国家也会负责一部分。 地震灾害之后,失去家园的灾民如何站起来,重新开始生活,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日本在1998年又制定了《受灾者生活重建支援法》,以援助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生活为目的,向灾民提供生活重建援助金,帮助灾民重新自立生活。 其实,日本制定这些法律,也是吸取了现实教训的结果。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后,有很多失去住宅的灾民希望政府能提供补贴,但当时有不少人反对把公共费用投在私人财产上。时任首相村山富市甚至说:“自然灾害导致个人受损时,原则上要通过自主努力进行恢复。”此后,经过民间不断呼吁,1998年5月《受灾者生活重建支援法》终于在日本国会获得通过。有了这项法律规定和保障,人们因自然灾害房屋全毁、半毁或成为危房时,都可以获得来自政府的援助金。 除了房屋受损,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长期困难的家庭,也是政府援助对象。按照法律,日本政府为这些困难家庭,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和搬家费用,最高可达1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万元)。此后,这部法律在2004年和2007年又经过了两次修改,主要是在费用标准上有所增加,而且简化了申请补助金的手续。 地震等大规模自然灾害不仅对遇难者是灭顶之灾,对遇难者亲属也是难以抚平的创伤。如何抚慰遗属也是一个重要课题。1973年日本制定了《灾害抚恤金支付法》,该法制定的契机是1967年8月发生的“羽越暴雨灾害”。该法规定,对灾害死难者遗属,应支付“灾害抚恤金”;对因灾害精神受创伤或身体出现残疾的人,应支付“灾害残疾慰问金”;对于受灾家庭户主或财产遭受损失的,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灾害援助资金贷款”。这些资金主要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 2011年3月日本大地震之后,特别是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让人们发现了灾后重建的法律空白和新的课题。为此,日本在2012年6月制定了专门针对此次灾难的法律——《儿童和受灾者援助法》。这项法律要求政府援助受灾居民生活,尤其是加强对儿童住宅、学校和幼儿园周围道路的清污工作,确保饮食安全等;同时,它还要求国家要对放射线对人体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调查辐射和开展医疗的人才,根据放射线量调查结果,每年调整援助的对象等。 除了以上几部主要的法律,日本政府对于洪灾、海洋灾害、堤防受损、农林渔业受损等灾后重建工作,都建立了详细的法律法规,总数达到30多部。可以说,这些涵盖方方面面的灾害法律,对于日本的防灾和灾后重建发挥了重要作用。 每次灾难之后,社会很容易陷入无序和混乱,日本这些针对灾害的法律,看起来很繁琐,但却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救灾效率,促进公平,弥补对受灾人们的伤害,更快更好地推动重建工作。中国也是自然灾害多发国,这一点也很值得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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