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涉及权力滥用和信任滥用,既辜负公共权力对官员的信任,又辜负了民众期待,还会扭曲政治、经济的发展】 近两年,中央以雷霆万钧之势反腐,无论大老虎、小老虎、病老虎、下山虎,还是阻碍改革的拦路虎,都在万众瞩目中被揪出。对此,百姓拍手称快,主流媒体纷纷点赞。但舆论场上也有一些反腐杂音,其中就包括“适度容忍腐败”论。 典型例子是,有人写文章称,腐败在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关键要控制到民众允许的程度;很多西方国家的腐败都比中国严重得多,中国民间“要在大道理上理解中国无法在现阶段彻底压制腐败的现实性和客观性”。这篇主张“适度容忍腐败”的文章,遭到舆论痛批,但也代表了一部分人对腐败的态度。 还有一些主张“适度容忍腐败”的人,拿“水至清则无鱼”的古训作引申,说社会环境太干净了经济就没法发展,正如水太干净了鱼没法生存一样。这其实是在偷换概念,古人说的“水至清”是指缺少鱼赖以生存的微生物,而不是污染物。污染物是有害物质,如果社会之水被腐败所污染,即便有鱼也是死鱼和毒鱼。 还有人搬来“他山之石”,说上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中期,西方政界、学术界就曾有过关于腐败影响发展的辩论,认为腐败现象有一定的政治和经济价值——腐败是冲破官僚瓶颈的一条“隐秘途径”,是一种受到严格控制的经济下的“非正式价格体系”,是一种避免发展过程中出现大规模社会动荡的“缓冲器”。 尽管这些表述比直白的“适度容忍腐败”要委婉、曲折得多,但同样不值一驳。腐败涉及权力滥用和信任滥用,一些腐败分子为追求个人利益,滥用包括公共权力在内的委托权力和公共资源,既辜负了公共权力对官员的信任,又辜负了民众的期待。滥用权力和信任,会在总体上延误和扭曲政治、经济的发展。 近来,社会上又衍生出了一些主张“适度容忍腐败”的新论调。诸如“大赦论”“划线论”“适可而止论”,还有反腐“影响经济论”“官员无心干活论”等,虽然花样有所翻新,但主旨基本不变。支撑这种“适度容忍腐败”论调的理论依据,除了所谓刺激经济发展的“隐秘途径”和“非正式价格体系”等说辞外,最具迷惑性的就是那篇饱受争议的文章中提到的“腐败在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的观点。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在几个月前找到了一个“有力论据”。今年5月,亚洲通讯社的报道称,日本东京地铁公司的铁道本部担当部长,被控在5年间贪污公款约5万日元(约合3000元人民币)。东京地铁公司表示,这名部长将购买饮料等私人消费部分作为公务消费申报,属于贪污行为。再小的腐败也是腐败,这个案例似乎印证了“腐败在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零容忍不等于零腐败”的“铁律”。 但是,以此为由在工具意义上否定“零容忍”,是故意漠视“零容忍”的价值意义。东京地铁公司的案例表明,在严密法律、制度约束下,虽不能完全杜绝腐败,但腐败只能是例外而不是“规则”。 美国学者迈克尔·约翰斯顿所著的《腐败症候群:财富、权力和民主》一书,曾将世界上的腐败症候群大致分为四种类型。日本和美国、德国一样属于权势市场型,意大利、韩国等属于精英卡特尔式,墨西哥、菲律宾和俄罗斯属于寡头与帮派式,印尼、肯尼亚等则属于官僚权贵式。官僚权贵式腐败症候群,符合奥尔森在《权力与繁荣》一书中所描述的“流寇”特征,即通常表现为权力巧取豪夺。 尽管当前中国的一些腐败现象,在数额和规模等级上也符合“官僚权贵症候群”的某些特征,但充其量只是一种“混合型”症候群——既有官僚权贵的成分,又存在其他利益集团的“竞争”,最重要的一点是,它受到中国反腐决心与意志的强有力约束。 事实已经证明,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适度容忍腐败”在中国都没有市场。前文中提到的那篇“著名”评论遭到公共舆论的广泛批评和强烈阻击,就是最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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