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设置“收受礼金罪”。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认为,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笔者认为,拟设此项罪名,让收受财务但并不够成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法可依,弥补了法制监管的短板。 长时间以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财务,大都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罪论处。而要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二个犯罪要件。第一,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第二,要达到5000元以上的标准。从这个二要件来看,受贿罪在现实中面临入罪门槛太高的问题。很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案件,因达不到构成要件,逃脱罪罚,人民反应很大,也失去了法制的正义,量刑标准不合理成了争议内容。 一方面,“收受礼金罪”,并没有说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也未提及一定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是收受了礼金,就可以入罪,似乎与“礼尚往来”风俗相背,也是公权力对私权的践踏。但是,放眼社会现实,一些官员收受贿赂,并不会傻到答应行贿者要求,大都选择的是一种“心知肚明”,更有甚者,一些行贿者,“平日烧香”谋长远利益。因此,是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辩护人可对指控以“没有为他人谋利”作为辩护理由。 另一方面,“收受礼金罪”,并没有说明要达到多少财务的标准。受贿罪是5000元,如果要给“收受礼金罪”来个标准。笔者认为,首先是要低于5000元的标准,建议以当下收受红包的实际,比如按200元为标。一些工作人员可能这样认为,收受贿赂低于5000元标准就没事。比如收2000元,分批次收,以逃避法律,从而导致受贿的人多,查处的人少。 一言以蔽之,增设“收受礼金罪”,是对行贿罪的补充,弥补了法制监管的空白。只要形成非常健全的反腐制度和法律追究机制,做到有罪必罚,国家工作人员还敢犯罪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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