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是想做就能做,更不是有钱就能随便做——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四大“禁区”。修订草案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12月23日《新闻晨报》) 据了解,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好莱坞的一线明星很少拍摄广告,一是经纪公司为保持明星的神秘感,不希望频繁曝光;二是一旦与虚假广告有染,不仅明星自毁前程,经纪公司制作公司等相关机构也将被罚到倾家荡产,其连带损失巨大,代言虚假广告付出的高成本阻止了明星冒险的念头。而在我国,由于以前在此方面缺乏相关规定,使得广告代言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他律”,让广告代言虚假行为处于“制度真空”,产生问题后又“难以问责”,使明星即使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没有“铤而走险”的危机,甚至有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到底该不该担责,都曾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为此,广告法修订草案拟规定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说是法律的一大进步。对广告代言作出合理和必要的限制,这样的规定如果能执行到位,无疑会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广告市场。 当然,虚假广告之所以能得以传播,是因为其背后有一个完整的链条,与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者等都有关联。此前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此次修正案草案虽然增加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星代言负连带责任,但对于如何“连带”,处罚的措施如何,都缺乏相关的细则,这也就意味着具体到执行,很有可能因缺乏操作性而中途“夭折”。就此而言,整饬虚假代言广告,公众不仅期待能严格追究虚假广告连带责任,也期待修订草案能把监管部门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写进条款,以求在强化广告代言人责任的同时,倒逼相关部门对广告的审查、发布严格把关,健全问责机制,使虚假代言的明星越来越少,虚假广告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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