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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交通小恶上升为灾难

2015-07-07 09:03:07 舒锐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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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早上,北京市房山京周路城关街道顾册村北路段,一辆京P号牌丰田小客车与一辆冀A号牌菱帅小客车在互相追逐过程中失控,冲向公交站台导致5名路人死亡。两辆小客车分别冲到左右两边的沟里,其中菱帅车司机事发后离开现场。当天下午,该司机向交管部门投案,目前两名司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司机相互“别车”导致车辆失控,最终造成五人死亡的惨剧,这意味着多个家庭丧失至亲,令人悲痛。虽然两人相互“别车”的起因目前不详,但可以看出的是这又是一起由不文明行车引发并逐步升级成的悲剧。根据现有报道看来,两位司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并且涉及多个罪名。最终两者应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还须司法机关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判断。

根据现场伤亡结果,在理论上,两人的行为至少涉及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三个罪名。实际上,任何危险驾驶的行为,只要造成了法定的严重后果,就首先成立交通肇事罪,如果该行为还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公共危险,则将优先适用于后两个罪名。

而后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为故意,分为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与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为过失,分为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只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有理由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

具体到本案中,受害者被完全暴露在路边,没有任何防护设施,显然不具备防止惨剧的条件,如果再从行车记录看来,两人若是没有采取任何避免举措,只是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则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谓不折不扣的重罪。

可以说,在另一个角度上,肇事司机同样也是这起事故的受害者。我们不禁要反思,为什么相互“别车”这样的“小事”,竟然能造成如此大的灾难呢?为何不文明行车屡成悲剧?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假设一个剧情,如果两者互相追逐、追逐竞驶,没有造成任何实际伤害,那么在实践中,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实际惩罚。

然而,我国刑法还规定着“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个罪名广为人知,主要是由于在打击醉驾中表现出色,可是,对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却因为司法标准不明确、执法不普遍等因素,表现平平,甚至少有适用。

也就是说,在法律的预期里,只要出现恶性的追逐竞驶,不管有没有严重后果,就应该立刻做出刑事处罚,施以危险驾驶罪这个轻罪。正是因为轻罪的缺位,使得竞驶者产生了侥幸心理,最终导致悲剧,演绎成为重罪。这对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同样的道理。只有构建起更为严密的执法体系,当交通违法还只是小恶时就予以制止,才能不升级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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