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姑娘山每年都会迎来大量登山者。(资料图片) 登山需要什么?除了勇气、体力、技能和装备,从2016年1月1日起,还得有一张“准入令”——在四川,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需要先申请通过批准。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第303号省政府令,公告最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26日《华西都市报》) 首先有必要厘清一点,登山备案审批制度并非四川省的创举,也不是今天才有的。根据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攀登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要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并依法取得《登山活动批准书》。此次四川省颁布的管理办法,则对登山者的权责进行了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如对不依规备案的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登山活动等处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虽然近年来中央一直在推行简政放权,要求减少设置行政审批事项,但对登山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不仅不违背简政放权的初衷,而且具有充分的制度善意。由于高海拔登山活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不确定性,往往在政府常规的预见能力和救援能力之外,登山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因此,对登山活动进行事前干预,既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也有利于事后救援工作的开展。 但是,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从来是对等的,政府部门不能只给登山者设定限制,而忽视了自身应尽的义务。设置行政审批的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着眼于扩大管理服务的范围,提升应对相关问题的能力,并在必要时积极履行公共救援职能。 一方面,登山活动审批通过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山峰所在地人民政府就有责任对登山活动提供必要协助,如提供山峰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救援号码等信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委派专家对备案的登山方案给予提醒、进行完善。另一方面,既然有关部门对已备案的登山活动人员、路线、装备等情况已经了然于胸,就应该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一旦登山者遇险,就要及时启动救援,而不可以“不了解情况”等理由进行推诿。 此外,我们还要警惕围绕登山审批权产生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这就要求备案审批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的准则。政府部门对审批权力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即审批制并非增加了权力的使用价值,而是对权力履行公共责任、服务公众提出了更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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