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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能否唤起对家暴说“不”的勇气?

2016-03-01 18:05:46 符向军 刘建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反家暴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日,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提示《反家暴法》的有关规定,介绍我省法院反家暴工作情况,并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月29日 东南网)

反家暴是全社会的事,立法并非一劳永逸

首部反家暴立法正式实施,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从此有法可依。这对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不管反家暴立法多么善意,都容易在实施中遭受“冷遇”,一则缘于“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让遭受家暴的弱势家庭成员,尤其遭遇丈夫家暴的女性羞于启齿,只在默默隐忍中委曲求全、苦熬时日。最终下定决心诉诸公权、拿起法律武器讨要“说法”的女性,往往已走到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离婚边缘;二则家暴尤其精神暴力、经济家暴等冷暴力,都是私隐之事,虽说可以根据警方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但取证难、维权难问题依然存在;三则反家暴法尤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有效监督执行,还需进一步完善明确细则,增加可操作性。

笔者所见,反家暴,立法并非一劳永逸,也不能靠司法机关“单打独斗”,正如福建高院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还需强化社会综治工作,政府部门、团体组织、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全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各级妇女维权组织等一并发力,同时提升全社会道德文化法律素养等,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和化解的联动机制,有效减少、钝化、修复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将家暴尤其严重家暴消弭于萌芽状态,最终筑起一道人权保障与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坚强屏障。[详细]

把家暴当作“家丑”的公众意识也需改变

就目前来看,相关数字表明,我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些家暴行为甚至最终演化为严重的刑事犯罪。面对如此严重的家暴状况,反家暴法的出台和施行,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不过,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大部分人看来,家暴通常就是所谓的“家务事”,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认识下,家暴受害对象往往忍气吞声。如此之下,即便反家暴法出台,假如人们继续秉持之前的理念,恐怕反家暴方面的法律规定依然无法被认可和接受。

应该说,反家暴法的实施,不过是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让立法规定被社会及公众所认可和接受。那么,反家暴法律知识要得到广泛普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反家暴的氛围,让家庭成员不再将家暴当作“家丑”。对于社区、村居、妇联等基层组织来说,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反家暴法的实施提供支持。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更需要改变之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做到严格有序执法。

根本上而言,要让家暴行为无处遁形,不能只是止于法律实施,还应该强化普法力度和水平。只有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懂法、守法意识,才能让“家务事”受到法律的约束,给家暴以严厉的惩罚。唯有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氛围,为家庭成员权益维护提供坚实的保障。[详细]

精彩短评

让受害者把寻求法律庇护的诉求大声说出来

反家暴法的出台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进步,对施暴者是种震慑,对受害者是种保护,关键在于要激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受害者来说,面对家暴忍气吞声不可取,以暴制暴更不可取,及时向公安或司法部门求助是最有效的方法。另外,也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抵制家暴行为,比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要多留意辖区内家暴状况,一旦发生类似事件要及时报案。(毛旭松)

精神侵害纳入反家暴范畴让法律充满人情味

精神侵害驻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非暴力伤害,多指分居、冷战等行为,这种行为看似平静,实则充满杀伤力,是一种精神和心理折磨,其危害不亚于暴力伤害和肉体伤害,甚至比暴力伤害的危害更严重,更深刻。因此,将精神侵害纳入家暴范畴可以说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不仅让精神侵害者维权有额依据,也体现出巨大的人性关怀,让法律充满人情味,充满温情,是一次法制进步,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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