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我省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统一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全部暂停,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不再采用劳教手段。”5日,在全省政法工作视频会议上,云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作了上述重要发言。(2月6日《云南信息报》)
作为领导人即领导干部来说,对于其施政行为与各方面的表现,总难免会有人评价、议论乃至批评。而民众的评价、议论与批评,很多时候实际上是指出了领导工作与生活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如果相关领导能够虚心接受民众的评议乃至批评,并对不足之处予以改正,其实是有利于其各方面能有更好的表现的。反之,如果一个领导干部听不得他人的评议与批评,乃至将他人言辞较为激烈的批评视作为是对于自己的“丑化”,并由此而通过劳教等手段对当事人实施打击报复,则既是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侵犯,同时也不利于其自身在工作与生活等各方面能有更好的表现。
而部分地方有关部门所以会将部分公民较为激烈的批评言辞,认为是对于相关领导人形象的丑化,并由此而对其施以劳教处罚,实际上是认为相关公民的激烈言辞损害了相关领导的人格尊严权。而其实,领导干部作为公众人物难免会有人议论、评价乃至批评,这实际上是作为公众人物难免要承担的一种代价。尤其是官员作为民众选举产生的“公仆”,有义务接受民众的评价与批评,批评官员在某些方面的不良表现也是民众的权利之所在。正因如此,官员的人格尊严权应当适度受限,有关部门不能简单将民众较为激烈的批评言辞,认为是对于官员人格尊严权的损害,并由此而对其施以劳教等处罚。退一步说,如果相关官员确实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权遭受了侵犯,也可以到司法机关对相关公民提起诉讼,通过自诉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动用国家公权力“公报私仇”。
而换一个角度看,公民对相关官员批评言辞较为激烈,甚至存在有意“丑化”其形象的嫌疑,其实也并不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危害后果。因为一个官员的实际表现如何,民众心中都有一杆秤,如果其在各方面都真正表现良好,即便有人有意“丑化”其形象,也不会令其在多数人心目中的形象受损。而对于社会来说,公民对相关官员批评言辞较为激烈,乃至存在有意“丑化”其形象之嫌,就更谈不上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公权机关对公民进行包括劳教在内的处罚,须以其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为前提。既然公民对官员批评言辞激烈,乃至存在有意“丑化”其形象之嫌,实际上并不会对相关官员与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后果,则自然也就不能因此而对相关公民施以劳教等处罚。
从以上意义来说,云南省对包括丑化领导人形象在内三种行为停止劳教审批,有利于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批评建议权利,避免公民在未犯罪情形下受到法律追究,并防范国家公器沦为某些官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工具,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当然,鉴于劳动教养制度事实上有违宪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执行当中滋生大量损害公民权利现象,所以,有关方面更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的法治进步与人权保障事业发展。新华每日电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