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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投入没有持续保障,医药关系难以理顺,医生积极性受挫,县级医院留不住人才,将导致医改后续乏力。

国家卫计委组建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2月10日在北京召开。国家卫计委新闻司副司长姚宏文介绍,2014年工作重点仍是公立医院改革。据悉,今年公立医院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卫计委正尽快协调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再增加700个试点县,2015年在全国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拉开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大幕,随后确定了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县,包括18个省(市)的311个县(市)。此次第二批试点再增加700个试点县,并将于一年后在全国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可以说,将公立医院改革的步伐往前推进了一大步。

我国县级公立医院覆盖9亿人口,是连接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枢纽,也是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一环。据姚宏文介绍,县级医院的改革主要任务就是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以此作为关键环节,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这也道出了解决看病难的重点,一是要降低药价,二是要增加政府投入。

目前,我国的医疗系统以公立医院为主,但现在的公立医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立,而是需要在市场上挣钱自己养活自己的医院。医院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势必导致公平性不足。加上医疗服务和其他的商品不同,老百姓要买什么,准备花多少钱,大致比较清楚。而一个人无法预测看病的需求,什么时候生病,病了需要怎么治疗,治疗效果如何,要付多少钱等等。这些都需要医生做出判断和选择。可以说,消费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医生手里,如果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医生就很容易利用技术垄断为病人提供过度或不必要的服务。因此,公立医院改革,必须要坚持公益性的改革方向,这是一切技术细节讨论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破除以药养医的痼疾,让医务人员回归救死扶伤的本职。

从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来看,既要降低病人的费用,又要取消药品的定价,还要提高医生的待遇,钱从何来?要保证公益性,政府持续长效的投入至关重要。

从第一批311个县级医院改革试点评估来看,目前对试点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收入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予以补偿。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的价格来补差的空间并不大,因为服务价格不可能过高,过高的话仍会增加老百姓就医负担。而从政府投入来看,第一批试点县中央财政按每县(市)300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此次真金白银的投入,可以说是改革试点成功的坚实后盾。可是,即使中央财政一年30亿元的补助都能到位,各地的财政状况千差万别,对于一些贫困县,地方财政一旦出现补偿缺口,就难免使效果打了折扣。事实上,第一批试点县中已出现地方财政“力不从心”的问题。

若投入没有持续保障,医药关系难以理顺,医生积极性受挫,县级医院留不住人才,将导致医改后续乏力。一些地区也尝试在合作共建、委托管理方面进行公立医院的改革,但是,如何保证不偏离公益化的改革方向,如何使补偿科学、合理、可持续,还需要有关部门深入思考,认真测算,打出医保、医药、医疗联动的政策组合拳,啃下公立医院改革这块“硬骨头”。

看个病花多少钱?这事不到划价时还真不知道。最近,郑州一位网友去给起红疹的孩子看病,家长去了多家药店都已经关门。最后在一家医院,医生问明情况后,开了4片扑尔敏,药价只有4分钱!网友“溜溜的闯”在微博上晒出这张处方,被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官方微博转发。“4分钱处方”引发网友热议。(2月11日《西安晚报》)

网友们的观点分为两派。“点赞派”认为,这才是有良心的好医生,但这样的医生已经不多了。“质疑派”认为,此事不应该和医德挂钩。而开出“4分钱处方”的当事医生秦瑞娟介绍说,她给病人看病,能吃药就不打针,能打针就不输液,根据病人的病情开检查项目,并坦言“不爱开大处方”。秦瑞娟医生只是尽了医者的本分,没有什么值得大肆渲染的。但是,这“4分钱处方”虽然弥足珍贵,却是无法复制的“神话”。

首先,在当前房价屡创新高、物价普遍上涨的情况下,药品生产厂家也要随行就市,药品价格不可避免地要水涨船高,价格低廉的药品已经非常稀缺;其次,现有廉价药物的品种十分有限,不可能包治百病,指望所有医生都开廉价处方,显然不切实际;再者,不是所有的病人都能理解医生开出的“小处方”。有人曾形象地概括了“常规”用药的“三素一汤”,“三素”即抗菌素、维生素、激素,那“一汤”就是去医院打吊瓶了。有些病人一旦就医,就要求医生开“好药”。有些病人一旦生病,就想到去医院输个液,甚至换季时候、高考前,也要挂上一瓶。除此之外,药品推销商的不择手段,也让少数医生有了开“大处方”的冲动。

由此可见,“4分钱处方”作为民意期待,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不应据此评判医生的医德与良心,这显然既不客观,也不科学;指望“4毛钱处方”治愈紧张的医患关系,也不切实际。然而,近日,国务院医改办近日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今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这对于还没有享受医保的群体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利好。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医疗是国民的一项基本保障。“4分钱处方”的“神话”不可复制,但可以预期的是,那些因无法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而“锯腿自救”、“刻章救妻”的悲剧,将在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的保护伞下,不再重演。

应尽快制定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模式,且该调整应是动态联动型的,以进一步提升“统一城乡居保”的制度绩效。

李克强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统一城乡居保”)。

“统一城乡居保”对进一步优化缴费模式意义重大。据浙江大学社会保障政策仿真与人口数据挖掘课题组自2011年8月以来,在全国40多个县400多个村(社区)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系列调查数据可看出,有80%左右参保人员按缴费100元参保,对“新农保”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挑战。“统一城乡居保”则可以扩展缴费档次,优化和均衡城乡缴费结构,并为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缴费积极性,进一步构筑“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鼓励型制度模式”奠定了制度基础。

再者,“统一城乡居保”对于鼓励地方政府系统合并碎片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化城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衡城乡之间的财政补贴奠定了制度基础。它将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和待遇支付等朝着城乡均衡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公共服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比如,根据我在春节前于四川一些农村县的调研和调查发现,“统一城乡居保”制度形成一系列的政策推手,并将有利于推动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化发展过快带来的一些城乡结合地带的村干部参保、被征地农民参保、回乡农民工及长期在外打工的未参保人员、退保人员等群体的参保、断保接续等遗留问题,并合并其相关的碎片化的社保制度。

还有,“统一城乡居保”会为优化社会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奠定一个良好开端。长期以来,我国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点偏少、服务工具缺乏以及互联网覆盖不足、信息化水平低等原因,导致新农保的缴费一直处于传统的现金交易的状态。“统一城乡居保”不仅可以合并“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办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还可以统一城乡金融服务的标准。

当然,需指出的是,由于中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完善和优化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很难一朝一夕完成。窃以为,“统一城乡居保”建立以后最重要一项内容就是:相对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言,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保险待遇严重偏低,应尽快制定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模式,且该调整应是动态联动型的,以进一步提升“统一城乡居保”的制度绩效。

□米红(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今年,我国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国务院医改办昨天公布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2月9日《新京报》)

这则报道令人欢欣鼓舞,大病医保的阳光终于要照到广大百姓身上了,百姓“病有所医”的梦想已经变得触手可及。公众不禁要为“大病医保试点全覆盖”点赞!

点赞之前必须先说一个现实:生不起病、医不起病,成为百姓心头之痛;尤其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病种,百姓一旦患上,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不拖累家属,干脆不医,一死了之。

诚然,我国全民基本医保已经覆盖城乡,但大病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和风险还比较突出。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下,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据人社部统计,截至去年10月下旬,全国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这无疑是全国人民尤其是大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福音。这不,6月底前大病医保试点全覆盖,标志着“大病医保”的阳光即将普照众生。

行文至此,怎不点赞一个?然而我们依然不能高兴得太早,大病医保试点全覆盖还不能让病尤其是大病见鬼去,还不能完全结束因病致贫返贫的悲催历史,而是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试点将如何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改、财政、社保、民政、卫计、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并且保障“大病医保”常态化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如何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第三,商业保险机构如何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第四,如何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等等。

 “大病医保”顶层设计已经到位,如何“摸着石头过河”是一个具体活儿。“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绝不会是一路坦途,肯定还会遇到困难和挫折,甚至还有激流和险滩。但只要按照“蹄急而步稳”的要求推进“大病医保”,“大病医保”的成果就一定能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民众。

遗弃病孩现象,往往发生在居民大病医保制度不完善的地方。给孩子看病,同样也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责任。与其被动接受遗弃病儿,不如积极推进制度实施。

据新华社报道,广州市于春节前夕启用“婴儿安全岛”,在接下来的10天内,竟然接收了33名弃婴。这些弃婴全部患有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疾病。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残疾和重病在全国范围内都已成为引发弃婴行为最主要的原因。广州福利院资深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绝大多数弃婴都是残疾或者重病,而且有比例越来越高、病情越来越重的趋势。

遗弃婴儿当然触犯法律,也放弃了作为父母的基本责任。不过,将心比心,为人父母者要放弃这份责任也并非易事,很多人不是到了绝境,也不会这么做。

在传统观念中,给孩子看病,往往主要是父母的责任、家庭的责任。其实,这同样也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去讨论,国家和各级政府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就此事而言,广州33名弃婴的背后有一个直接的制度原因——广州目前还没有实行居民大病医保制度。按照广东方面的要求,2013年广东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制度,广州则要到2015年才能实施。而北京的“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施多年。

很显然,遗弃病孩现象的发生与儿童福利以及医保制度的完善直接相关。这些年来,公众看到的类似新闻,往往发生在居民大病医保制度不完善的地方,以及相关制度难以覆盖的人群。

就在昨日,有媒体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这是非常积极的信号,随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快实施,遗弃病孩现象应会大幅减少。

不过,要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制度,能否更加突出儿童优先,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儿童优先的原则?过去一段时间医保改革实施的路径,往往是一些财政宽裕地区率先试点,而且,根据城乡居民医保体制的不同而体现出城市居民优先的倾向。这固然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是并没有充分发挥好公共救济制度的作用。

这个要求其实并不过分。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发挥兜底作用,优先保障贫困人群以及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在很多发达国家,儿童看病花钱很少,甚至不花钱,原因就是建立了从国家到地方、从公共医保到商业医保,立体的多层次的儿童医保体系。这个体系的关键还是在于各级政府切实承担起对贫困线以下以及低收入家庭儿童的医保责任。

现在,全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大病医保制度或许要假以时日,那么,各级政府能否先把儿童大病医保先建立起来呢?显然,与其被动接受遗弃病儿,不如积极推进制度实施。

在保障范围上,尽量应保尽保,在保障标准上,花费越高,报销比例也应越高。

今年,我国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国务院医改办昨天公布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2月9日《新京报》)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已有较大提升。但因大病而出现的致贫返贫现象,仍然存在。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医改办要求大病医保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覆盖,无疑是大病医保政策扩容的又一利好消息。由于全国已有25个省份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这一目标的完成相信难度并不大。而从更长远看,相较于“扩容”,大病医保更面临着“提质”的任务。

大病医保的资金多寡,直接决定了保障的水平。目前大病医保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居民医保筹集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参保人员无需额外缴费。这意味着大病医保的保障程度,直接受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的影响。就试点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正因为后者结余资金不多而面临大病医保难以落实的尴尬。鉴于此,有必要将大病医保这一新因素纳入居民医保额度的设定,以此重新厘定参保金额。具体情况,可参考一些先行试点地区的报销情况。只有资金来源问题解决了,大病医保才真正有可执行的保障。

大病医保的保障标准也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纳入大病医保的疾病已达20种,基本可以涵盖一些常见的大病。但是,一些罕见性的大病或是常年性的慢性病,由于医治难度高、治疗费用高,同样亟须大病医保的保障。以此而论,大病医保,其实应该对应的是费用之高,而非疾病之大。只有真正从费用的角度来确定大病医保的保障标准,按照费用划分而非疾病划分,才能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杜绝因病返贫致贫现象,也更加契合大病医保的政策初衷。这应该是大病医保向纵深发展,必须要逐步加以解决的难题。

大病治疗出现的异地、跨区域治疗的几率更高,民众对于“一站式”的异地结算的需求,自然也更强烈。而现今条件下,异地结算难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这直接影响到大病医保的保障质量。此次国务院医改办也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这方面,仍需要各地在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加强对于商业机构的监管,提升保险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大病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城乡居民因病致贫的社会现象,它实质上是一项服务性的民生工程。明晰这一点,要求各地政府在落实过程中,必须将大病居民和家庭的核心利益摆在第一位,在保障范围上,尽量应保尽保,在保障标准上,花费越高,报销比例也应越高,在报销手续上,应做到怎么便民怎么来。以此审视,尽快实现大病医保的全覆盖,并加速大病医保的“提质”,才能真正提升大病医保这一善政的含金量,兑现高水平的全覆盖。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月9日《京华时报》)

一直以来,“看病难、看病贵”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之一。对一般人来说,看一般的病,在费用上会喊重但不喊痛。但大病不同,一场大病榨干一个家庭的事例,并不鲜见。

大病保险的推行,给许多家庭传递了希望。6月底前全覆盖的刚性要求,则体现了“马上办”作风。在肯定的同时,有一点需要辨析,大病保险的大病到底指什么?什么样的病才算是大病?

年前,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解释,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而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都指向了一点,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特别指出这一点,是因为在具体医疗中,有些费用并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比如说,有些医生推荐的药,有些效果比较好的药,这可能都是大病需要的“大药”,并不在报销范围内,既享受不到基本保险,也享受不到大病保险。这种“大药”费用,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一个身边的例子是,春节期间,笔者母亲因中风住院。当天医生就推荐使用一种药,称这种药虽然价格高但效果好,只是不在医保范围内,需要另外支付;而不用这种药,则可能影响治疗。对于患者家庭来讲,可能很难拒绝医生的“善意”。特别是当病情危急时,这种“大药”更难拒绝。这就必然产生了“大药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这就涉及到医疗保险的扩面问题——能不能把尽量多的药,特别是那些不可替代的“大药”,纳入到医保体系中来。

医保扩面既包括人员,也包括药品。对于“大病”来说,一些新出来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大药”,应被及时纳进医保范围。考虑到基本医疗保险的稳定,或许可以缓行,但在大病保险上,能不能考虑到“大药”的客观存在?这一意义上,在“大病保险”基础上,能否考虑“大药保险”?有大病保险还有大药保险,政策含金量更高。

(毛建国)

基本民生的改革难度,在于既要考虑政府责任也要考虑如何引入市场化力量。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将进一步提供先行经验。

国务院医改办8日传出消息,2014年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这项涉及面广泛的新政,透露出了两层含义:一是尝试拉平公共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着的城乡鸿沟,二是作为医改的持续动作,体现出了更加重视市场化配置医疗资源的思路。

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性质来看,属于政府针对弱势群体提供的增值公共服务。此前,尽管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得到了大面积的覆盖,但是并未完全触及“看病难”的关键地带。城乡弱势群体对于大病的抗衡能力仍然普遍较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局部有所抬头,甚至出现了自己实施手术的情况。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承办方式是政府利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结余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采购大病保险,既体现了政府的兜底责任,也可有效盘活存量资金用于该用的地方,对于那些资金短缺的地区,中央财政可以代为支付。这样,弱势群体大病就诊就获得了长期的和相对稳定的财源。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启动,还发出了强调城乡基本民生均等化的强烈政策信号。此前,刚刚启动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初步统一进程。尽管城乡养老保险的统一只是将目前养老保险体系的五轨并行整合成了四轨,距离民意期待尚有差距,但毕竟是在制度层面号中了基本民生的脉。可以相信,今后,一系列旨在推动民生均等的改革之举还将出台。在渐进节奏中,调整民生资源向合理化方向分配,往往最有效率。

值得肯定的还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中包含了较之以往更多的市场化思维。公共医疗领域的改革,如何取得令群众满意的效果,是医改的主要命题。此前,较多的考量是矫正已存在的问题。但从根本来看,公共医疗的症结在于市场化因素太少导致的服务短缺。同时,现有的医疗保险支付手段,因为过于强调面的普及,以及储蓄化特征明显,无法成为大病治疗的有效支付手段。即使处在更强大医疗保险体系中的群体,同样可能被大病所困。如果强调彻底的福利主义让政府买单,显然不切实际。新的试点,让保险公司发挥更重要的支付平台作用,打通了大病保险的脉络,在政府主持下购买不可预知的大病风险后,人们有权利享受报销权。这样也为引入社会资金进入公共医疗体系提供了广阔平台。

基本民生的改革难度,在于既要考虑政府责任也要考虑如何引入市场化力量。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将进一步提供先行经验。类似的试点,在其他民生领域,也不妨尽快展开。民生服务的每一步优化,都会带来实实在在的公共服务的升级。

本报特约评论员 徐立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向商业性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负责具体运作。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服务,改善民生,是公共管理模式的有益创新,同时,有关部门应对相关商业机构的准入及各种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务必让宝贵的资金实打实地用在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这个“刀刃”上。

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发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今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月10日《北京青年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大病保险,其实就是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的“二次报销”。目前的城镇居民医保等基本医疗,无法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势在必行的主要原因。

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该体系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要参保对象,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居民。新农合面对的则是我国广袤的农村。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障的是一些相对弱势的群体,此前这些群体长期处于既有医疗保障体系之外。财力不足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先天性问题,这也导致上述两种基本医保只能是低水平的“全覆盖”。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相比,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偏低,然而,这些参保人员要面对的现实却是,动辄要支付几万元的药费、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手术费用。看病贵,让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2年8月,在国务院主导下,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在各地先后展开。据人社部数据,截至去年12月底,全国已有25个省份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了134个试点城市。总体看,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1月初,北京市发布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办法规定,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居民平均收入的费用,5万元以内报50%,5万元以上报60%。和部分试点城市相似,北京市的方案也采取了“报销上不封顶”的原则。不论是5万以内报50%,还是5万以上报60%,“二次报销”之后的负担依然沉重,参保群众依然面临因病致贫、返贫的威胁。化解“二次报销”之后依然巨大的医疗负担,是各城市在试点过程中必须面对和逐步解决的重要难题。

目前参与大病保险的试点地区,基本都采取“免费”参保方式,保险资金来源于居民医保筹集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不需参保人员额外缴费。因此,试点城市必须扩大筹资渠道,提升管理水平,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以浙江省为例,该省2013年初率先开展试点,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为17元左右,保额平均在10万元以上。但该省金华地区按每人35.2元的筹资标准推行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结合后,总体报销比例最高有望达90%。该省有的地区甚至“实际报销比例达100%”。浙江省不同试点地区的报销比例差异,足以说明筹资水平对保障水平具有决定性影响。

与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不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以招投标方式,向商业性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负责具体运作。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服务,改善民生,是公共管理模式的有益创新,同时,有关部门应对相关商业机构的准入及各种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务必让宝贵的资金实打实地用在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这个“刀刃”上。

本报评论员 樊大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