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 体

河南新郑市一家面馆使用了老板从郑州带回的食盐。当地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日前,新郑市盐业局承认执法不当,相关人员被处理。

今年3月,陕西户县一家餐馆被当地盐务局查出几袋从西安购回的食盐,检查人员认为其跨区域用盐,没收了食盐。陕西省盐务局介入调查,认为户县盐务局的处罚行为错误,责成其立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回罚没盐品。同是跨区域用盐,处理结果一开始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依据的规定不同。2012年修正后的陕西省盐业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这一点值得深思。陕西省盐业条例的规定更能得到很多人认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则与公众期待有距离,助长了食盐的地方保护和垄断性经营。

之所以要禁止跨区域用盐,原因是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但实际上,现在已没有必要实行强制管理,政府采用引导方式显然会比强制方式更可取,也更有效。禁止跨区域用盐之类的规定,有必要改一改了。食盐专营是物资匮乏年代的办法,如今补碘的渠道很多,食盐完全可以回归市场,监管部门管好消费引导、标准制定、市场秩序就可以了。(福建日报)

——北京·张海英

近日,河南新郑龙湖镇一面馆老板因搬家从郑州市区带回半箱盐,却被当地盐业部门以“跨区域用盐”为由进行罚款。网友惊呼:“新郑属于郑州,而龙湖距郑州市区仅11公里,这盐怎么就成了‘违法盐’呢?怎么就不能吃了呢?”

“跨区域用盐被罚”报道一出,舆论哗然。其实,这种“奇葩罚款”的根源正是政企不分、高度垄断的盐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但由于专营带来巨额垄断利益,各级盐业公司竭力强化专营体制,不少省、区的盐业公司通过地方立法来制定地方性的盐业管理条例,使垄断经营合法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而盐业的“垄断专营”体制与这种精神相背离,盐业打着“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的口号,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

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也向面馆老板道歉并退回了没收的盐和罚款,并处分了两名执法人员,表示将坚决改正。但是新郑市盐业局的道歉并不能改变盐业管理存在地区割据的现状,也不能改变“垄断专营”的本质。因此,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对盐业管理体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势在必行。(福建日报)

近日,在河南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被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0月18日,新郑市盐业局通报了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并公布了对参与此事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 (10月19日 《长沙晚报》)

食盐被带出了10公里,盐还是那些盐,可店主却因“跨区域用盐”被罚,这无疑让人惊诧。而因舆论哗然,开出罚单的盐业局又迅疾道歉。从其用语来看,我们又可知:这种道歉不是一种自觉醒悟,而是一种压力下的倒逼行为。

因为,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若有违反,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依据这一规定,当地盐业局开出罚单是有法理依据的。所以,对相关人员进行撤职和停职的处罚,乍一看,会感觉有点过。

然而,这个事件透露的是一个执法合理性和必要性的问题。当地盐业局在知道事主搬迁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还开出这样的罚单,不仅是不近人情,而且也是一种执法权的滥用。因为餐馆老板的行为对当地市场并未产生实质性的破坏作用。再者说,在市场经济语境下,罚款说到底是一种行政调控手段,罚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经济更为有序,而不是凸显出哪个部门的管理权威。

之前,我们国家出台《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本意是为了民众的身体健康。因为有些地方缺碘,需要食用碘盐,而有些地方不缺碘,那么就应选用非碘盐,而在当时的背景之下实行地方专营显然是利大于弊的。

但是,在现如今,很多民众对健康和食品安全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政府也可以很好地利用信息传播手段发布相关健康信息的条件下,人们对于食盐,已经完全具备选择能力。加之,当下社会人员流动频繁,人体体质又各异,那么就更应该将食用盐市场化,让民众根据需求自行选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应该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显然,盐业市场化改革也应早日提上日程。

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昨日,当地盐业局已向被罚者道歉,并退回没收的食盐和200元罚款。另外,该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10月19日 《南方都市报》)

在这个市场配置起主体性作用的年代,“跨区域用盐”被罚的雷人报道一出,就弄得舆论沸反盈天。为平息舆论声讨,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撤职处理。但问题是,执法者何罪之有?《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者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有法可依,反倒是停职、撤职处理,令人感觉突兀。

当地盐业局为何有法可依,还要服软、道歉、追责呢?无非是霸道的盐业专营,触摸到了社会的痛点。自94年食盐专营以来,公众虽吃上了放心盐。但无须讳言,也让盐政部门赚的钵满盆溢。目前市售400克/袋的食盐,最低售价是1.5元。而食盐出厂价一般是每吨300元至500元。折算成袋装成本,只有0.12-0.2元/袋,其中的暴利可见一斑。为维护既得利益,盐业部门总是无限援引,禁止“跨区域用盐”,抵御市场竞争。长此以来,必然弄得民怨滔天。

目前,新郑市盐业管理,已经对相关责任人开出“罚单”。但问题是,挡枪式的道歉、追责管用么?据报道,今年3月,陕西户县某餐馆曾因从西安买盐,被处罚款。“跨区域用盐”何以轮番上演?其根子还在食盐专营管理体制上。目前盐业执法、盐业经营“一张皮”,既当裁判,又是运动员的运营体系,容易让盐业专营沦为部门牟利的工具。也就是说,管理体制不做“手术”,“跨区域用盐”被罚的闹剧,很难根治。

“民以食为天”,在舌尖上的中国,严厉的盐业管制本是好事。但有关部门应该意识到的是,严管不能沦为牟利工具,更不能排斥竞争。政府之手应该是对市场的违规行为说不,而不是直接参与到对资源的配置中去。因此,就当下而言,两件事就显得尤为紧迫。一是盐业执法、盐业经营“分家”,避免自己监督自己,权利自肥。二是通过引入竞争,终结暴利的盐业市场。

今年4月,国家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令社会产生终止盐业专营的误读。但这样的误读,又何尝不是公众的期盼呢?“跨区域用盐”被罚,触动了社会的痛点,但我们更希望,它能够成为加速盐业经营体制改革,理顺盐业体系管理关系的“催化剂”。

【公民崇尚法治,与政府部门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才能让法治体制和框架更完善,让公共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一个多月前,黄先生将餐馆从郑州搬到新郑时,将半箱没用完的盐带到了新郑。10月15日,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以涉嫌“跨区域用盐”为由,没收了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此事在媒体上引发巨大争议,有法律工作者认为相关部门涉嫌违法处罚。18日,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据悉,新郑市盐业管理局已对两名相关人员做出停职和撤职处分。

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依据是河南省的盐业管理条例,但如果细究河南省和郑州市的相关法律文件,“新郑盐”风波无疑是一次看似于法有据实则不合法的执法行为。不少媒体在评论此事时,矛头都指向了我国的盐业专营制度。这次事件暴露出的制度性弊病,确实值得相关部门思考。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来看,这起执法风波也正是公民依法参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积极案例。

被罚200元钱和被没收半箱食盐,对一个小餐馆老板来讲并非一笔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很多人如果遇到这种事就自认倒霉了,毕竟,“得罪”地方政府部门对生意不利。然而,被卷入舆论风暴的黄先生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表现出了用合法社会监督手段应对不合理执法行为的意识。在合法权益受损后依法寻求社会关注和解决之道,这种良性的互动模式对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尤为重要。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法律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的滞后和缺失,普通民众的体会最深刻。虽然每个人的生活都只局限于一个小的方面,但再小的权利也值得奋力争取和维护,这才是法治社会的最佳体现。如果每个公民都有崇尚法治的意识,必将有助于找准当前的症结,有效提升依法治国的水平。

纵览全球,很多国家的法治进步,都与公民对个人权利的主张有关。主张公民权利的力量并不小,有时足以改变国家重要制度的走向。美国历史上,正因为贝克等选民对旧有的议席分配制度不满,导致田纳西州实行了50多年的《议席分配法》被废止,“一人一票”的制度才得以成为现实;而美国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也是源于奥利弗·布朗为让女儿就近入学却因种族原因遭遇拒绝后的努力。

在我国,其实也有案例。2003年,孙志刚以生命的代价换来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8年,29.6万婴儿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家长们的艰难维权换来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免检制度的终结。但是,如果法治的进步都必须要以这种方式进行,无疑过于惨烈,这绝不是一个维权途径健全的正常社会所应有的现象。

正因如此,政府应充分重视公民类似于黄先生的这种微小权利诉求。与其他一些激烈的社会矛盾相比,这种微小诉求往往出现于一种制度弊病刚萌芽时,如果能及时发现和遏制,比等到矛盾激烈爆发时再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小得多。

新郑市盐业局危机处理的态度,让人看到了可喜的变化——没有掩饰和推卸责任,反而聘请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这让我想起不久前,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广州刺头联盟”成员之一孟浩,在2008年的政协委员换届中,不仅没因为爱“挑刺儿”而落选,反而被选为政协常委。这说明,已经有不少人意识到,爱提意见的公民正是推动我国制度进步所应该倚重的力量。

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事实上,推进依法治国一方面需要顶层设计,另一方面也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公民崇尚法治,与政府部门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才能让法治体制和框架更完善,让公共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任何行政管理行为都应以知法守法为底线。“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决定,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滥用执法权。】

在河南新郑市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由于餐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昨天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

一箱未用完的食用盐,居然惹出了一场大风波。从舆论反馈来看,几乎所有网友都对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表达了不满和不解。原因无它,盖因这一处罚太过违背常识。也因此,有人直斥新郑市盐业管理局借行政权敛财。知名财政评论家叶檀也在新闻后面跟帖称,“看来还得西瓜办、馒头办”,暗指“盐业管理局”这样的行政执法部门本就不该存在。

就事论事,探讨“跨区域用盐”事件,终究要回到法律视角。我国对食盐实行专营制度,对于食盐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甚至食用都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就此而言,新郑市盐业管理的处罚决定倒并非完全师出无名,关键在于执法尺度是否合理,以及法律适用是否精准。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问题在于,何为“当地”,《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但按照郑州市盐业局2011年出台的相关文件,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新郑市属郑州市管辖,显然属于“当地”的范畴,以此而作出“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决定,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滥用执法权。

汹汹民意之下,新郑市盐业局作出道歉回应,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相关负责人也被停职或撤职。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是对此事的反思和追问并不能因此而停止。

任何行政管理行为都应以知法守法为底线。尤其是对一些握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而言,一旦突破这个底线,不仅会侵犯公民权利,也会伤害执法本身的权威性。而在这起事件中,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却十分令人担忧。这究竟是相关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问题,还是“执罚经济”下倒逼出来的知法违法?究竟是对行政法规认识不足,还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约束,对行政法规的刻意扭曲?这些都是必须直面回答的问题。

“盐业专营制度”诞生于食盐匮乏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必要性。但时至今日,中国的盐产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位,完全能够满足国民的用盐需求。在此现实下,“盐业专营制度”越发凸显出其弊端。譬如,强化行业垄断,造成盐价畸高;排除竞争,导致中国制造盐企业落后……包括新郑市此次的“跨区域用盐”风波,事实上也是“专营”惹的祸。从根本上说,加快盐业行业改革,进而取消“盐业专营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本报特约评论员 吴龙贵

近日,河南新郑市一家热干面馆,用了老板黄先生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被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者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国家《食盐专营办法》也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然而,现实中同样是“跨区域用盐”,处理结果有时却不相同。

今年3月,陕西户县一家餐馆被户县盐务局查出几袋从西安购回的食盐,检查人员认为其“跨区域用盐”,没收了食盐还罚了200元。接着陕西省盐务局介入调查,认为户县盐务局的处罚行为错误,责成其立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回罚款和罚没盐品,赔礼道歉。

同是“跨区域用盐”,处理结果之所以不同,首先是因为依据的规定不同。河南新郑盐业局依据的应该是1999年通过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而2012年修正后的《陕西省盐业条例》中则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废止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饱受争议的《食盐专营办法》没有被废止。2013年修改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仍然规定,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这样一来,餐馆“跨区域用盐”还是不合法。

也就是说,《食盐专营办法》和《陕西省盐业条例》、《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在“跨区域用盐”方面规定并不一致。这一点值得深思。《陕西省盐业条例》的规定更能得到很多人认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则与公众期待有距离,助长了食盐的地方保护和垄断性经营。

之所以在《食盐专营办法》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中还要禁止“跨区域用盐”,唯一的原因是,“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但实际上,现在已没有必要实行强制管理,政府的引导方式显然比强制方式更可取,也更有效。

禁止“跨区域用盐”之类的规定,有必要改一改了。食盐专营是物资匮乏年代的产物,如今补碘的渠道很多,食盐完全可以回归市场,监管部门管好消费引导、标准制定、市场秩序就可以了。

冯海宁(北京编辑)

这几天,在河南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新郑市盐业局18日向当事人道歉并退还罚款,涉事科长停职,稽查队长撤职。(10月19日《海南特区报》)

同样几包加碘的正规盐,从郑州市区拿到同属于郑州市的新郑市便从合法变成了违法,两地距离不过11公里,并以“跨区域用盐”予以处罚,报道一出舆论哗然,网友直呼奇葩、荒诞。

其实,“跨区域用盐”本身与盐是否合法和正规没有必然联系。我国目前实行的盐业专营制度,专营的本义是将盐业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固化在封闭的渠道内。专营制度本身具有高度的市场垄断色彩,如生产的指标化、经营许可制,都是靠行政权力来配置市场资源,并具有价格的垄断权,从而固化成垄断的利益格局。

满足专营制度的条件即是对盐业生产、运输、销售乃至食用的行为进行管控。“跨区域用盐”便是立法的制度设计。个案所在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者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这些法规强调“当地”是要求购买食盐走专营的渠道。然而,“当地”两字的限定同时也赋予了专营制度区域利益分配的色彩,即对专营市场严格按照行政地域作出划分。食盐专卖与盐业执法一体的格局,强化了执法维护垄断利益的诉求。于是,“当地”的限制事实上就赋予了销售与购买指定产品的合法性,成为了专营区域割据的利益工具。“跨区域用盐”表面上看是利用了法规对“当地”表述的含糊,滥用执法权,而深层次却是区域的利益之争,是对市场竞争的本能排斥。

“跨区域用盐”滥执法源于行业垄断,矫正乱执法行为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结束“跨区域用盐”的荒诞,根本还在于逐步取消食盐专营制度,让食盐的生产、销售回归到市场,由市场来调节,监管者从为利益“看门”的角色退位,管好消费引导、标准制订和市场秩序,恪守权力边界。

□ 木须虫(湖北 公务员)

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最新消息说,新郑市盐业局已就此事道歉。

因为餐馆迁址,把原来用不完的食盐搬到十公里外的新餐馆,然而,这种再正常不过的事,在盐业部门眼中竟然“违法”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请问新郑盐业部门,遇到这种情况,你要餐馆老板怎么办,一大堆盐既不好退,送人也不合适,难道全都扔了吗?如此不近人情的处罚,实在太霸道。

新郑盐业部门曾辩解,“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听着很有道理,可问题是,报道中新旧餐馆地址,只差了十公里,哪有这么大差别?据相关资料,在河南省,只有新乡、开封、濮阳、商丘的部分地区为高碘地区,其他地区都属于缺碘地区。也就是说,新郑和郑州,都是缺碘地区,用得是同样的碘盐,所谓“跨区域用盐”,根本不存在隐患,新郑盐业部门明显在忽悠公众。

盐业部门对于“跨区域用盐”的禁止,说得冠冕堂皇,实质上不过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利益。去年,国内各大电商被要求紧急下架食用盐,当时盐业部门也是以禁止“跨区域用盐”之名,但业内人士披露了背后的原因,“食盐是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价格框架后,由各地发改委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进行微调的,各区域间存在价格差异。一旦上网销售,很容易导致窜货问题,使部分地区的经销商心生不满,向主管部门告状。”

实行盐业专营,本意是为保护民众健康,可此前卫生部调查辽宁、浙江等省市发现,这些所谓碘缺乏地区,超过四分之一的居民碘摄入量过高,强制这些人食用碘盐,反而对身体有害。反观欧洲,尽管有52%的人口碘缺乏,这些国家没有任何干预措施,让民众自愿选择食盐。

近些年来,盐业垄断之下,不断上演一幕幕闹剧,废除盐业垄断,已是社会共识。让食盐生产销售全面市场化,并辅之以相应的行政指导,把知情权和选择权留给消费者自己,这其实是对民众健康最好的维护。

□国华(职员)

【强制广大不缺碘地区补碘是错误的,而强制补碘的量也是过量的。比《食盐专营办法》更应该废止的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近日,河南新郑某餐馆“跨区域用盐被罚款”的事件,因其荒唐性引发了公众极大关注。这个事件让人再次关注食盐专营的必要性问题。盐业部门的说法是,对食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补碘的需要。那么目前实施的“强制全民补碘”政策有必要吗?

强制不缺碘地区补碘是错误的

从1994年10月开始实施国务院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开启了“强制全民补碘”。而从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在2013年5月公布的数据来看,甲状腺病人的数量已经发展到了现在的2亿多;北京市的甲状腺癌发病率近十年(2003~2013)上升393.42%,年均增长率为16%。甲状腺癌成为了北京市增长最快的恶性肿瘤。为什么会有如此后果?

首先,强制广大不缺碘地区补碘是错误的。缺碘是地方病、生态病。缺碘也有轻重之分。《条例》却规定,省级卫生部门有权强制不缺碘地区补碘。这就有可能造成碘过量的严重后果。

其次,强制补碘的量是过量的。经过数次下调盐中碘含量后,现在的全民碘摄入量仍然是过量的。正常成年人每日对碘的生理需要量仅仅是50~75微克,世界卫生组织推荐150微克。而根据盐业部门公布的食盐销售量,我国人均食盐消费为20克。排除食品腌制等因素,如果仅有70%被吃下去,中国人均食盐消费也达到了惊人的14克。现在的每克盐中含25微克碘,每天通过盐补碘达350微克,加上食物和水中自然含有的碘约50微克,每日的碘摄入量是400微克。不要说烹饪会损失,碘酸钾的分解温度是560℃。想想会损失吗?

过量碘每天都在危害民众健康

“跨区域用盐被罚款”事件因其荒唐性遭受强烈质疑。可强制全民补碘呢?强制餐饮业、食品业必须用碘盐,把全体民众的碘营养统一管起来,本质是剥夺了民众管理自己碘营养的权利。

现在我们有2亿多甲状腺病患者,他们中的大多数不应再补碘了,他们的一级亲属也不应再补碘了。可是我们的《条例》规定,餐饮业、食品业必须用碘盐。这对于他们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某种程度上,强制全民补碘政策何尝不是食品安全问题?

疾病高发与补碘的时间高度吻合,补碘的靶器官就是甲状腺。因此“现在的甲状腺病、甲状腺癌高发与碘盐无关”的说法需要重新检讨。过量碘危害了民众的健康(没得病的人不代表没受到危害)。比《食盐专营办法》更应该废止的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谢华民(原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