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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导是对传统立法模式的一个重大调整,必然对人大传统的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带来新挑战】

昨天,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本次修改,从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备案审查等多个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了完善,可谓亮点纷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草案在总结我国30多年来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意义重大。

多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主导”和“部门本位主义”。立法的主导权,往往在政府和相关部门,这虽然对填补法律空白、提高立法效率有一定意义,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

不少政府部门之所以热衷立法,经常是希望通过立法扩张行政权力,强化管理手段,减少责任担当。有些法律草案起草时,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形是:在利益面前,部门你争我抢;在没有好处时,则互相推诿——甚至还出现过因部门利益难以协调导致法律迟迟难产的案例。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从加强人大在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法律草案起草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将人大主导立法这一原则落实在具体条文中,使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能更好地发挥主导和组织协调作用,这不仅可以减少“部门私货”被塞进法律的可能,而且可以由“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地“点菜上桌”,主动地去触及涉及复杂利益关系的、政府部门不愿碰的立法“深水区”,从而真正实现“立法为民”。

当然,人大主导是对我国传统立法模式的一个重大调整,这必然对人大传统的工作思路、工作模式都带来新的挑战。全国人大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当积极转变角色,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程序,以适应新的要求和挑战。

首先,要增强立法信息获取能力。人大主导立法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对实务工作的了解不如实务部门,信息的缺乏和不对称,容易使人大在主导立法过程中被业务主管牵着鼻子走。人大要想真正“主导”立法,就必须增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这实际上要求人大必须改变工作模式,对于主导的立法涉及的实务,一定要提前亲力亲为,深入了解,只有掌握的信息超过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才可能有能力主导立法,对于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才能作出科学的分析判断。

其次,要完善工作程序。以立法听证为例。目前,多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都曾召开过立法听证会。但听证会的效果却大相径庭,有的听证会效果较好,有的听证会却无人问津,导致听证对于提高人大立法质量作用有限。如果人大要想真正主导立法,就必须对立法听证制度进行变革,将听证变成信息收集、判断的重要平台,听证会不仅要“听”,而且要“证”,要让不同利益方进行辩论,并且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而且这种听证还要在审议环节中安排。只有这样,才能让具有投票权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作出科学的判断,从而增强立法的科学性。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希望人大主导立法,主要是因为人大地位中立,与主管部门相比,没有自身利益,比较超脱。但人大主导立法也必然面临各种矛盾,因此必须敢于直面利益纷争,以科学、公正、务实的态度果断做出决策。如果不敢直面矛盾,不敢得罪“强势部门”,人大主导立法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

【习总书记明确指出“自由落体”不行,为一些部门、地方错误理解简政放权敲响了警钟。要确保简政放权改革放好放活,就必须同时做到“放得开”和“接得稳”】

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久久为功的的大事。经过从中央到地方两年多来锲而不舍的努力,简政放权在减少权力寻租、激发社会活力上已经收获了红利,要不要简政放权已经不是问题,问题已经“升级”为“怎么放、放给谁、放后做什么”。

8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广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简政放权“既要放也要接,‘自由落体’不行,该管的事没人管了不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2015年工作时也明确提出,要“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

截至2014年底,国务院已相继取消和下放9批798项行政审批事项,本届政府削减1/3行政审批项目的目标已经完成。然而,简政放权改革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突出表现是,有一些部门一夜之间由揽权的“婆婆”变成“甩手掌柜”,一些该管的事没人管了。

比如,有些部门、地方在推行简政放权之时,简单地一放了之,结果导致上面的权力下放了,下面却接空了,出现了监管真空;还有一些部门、地方以放权的名义“放责任”,不考虑基层单位是否具备监管能力,一股脑儿地将那些管理难度大、责任重的事项下放,造成一些基层部门“小马拉大车”,超负荷运转。

习总书记明确指出“自由落体”不行,为一些部门、一些地方错误理解简政放权敲响了警钟。简政放权应该是政府从管不好、不该管的领域退出,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确保简政放权改革放好放活,就必须同时做到“放得开”和“接得稳”。

一些部门、地方的简政放权变成“自由落体”,导致该管的事没人管,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有些部门、地方挑肥拣瘦,借机推掉那些事关民生但“没有油水”的审批事项,导致该管的事没人管;其二,有些地方推行简政放权时急于“表现”却不分青红皂白,拍脑袋地将一些暂时还不能取消和下放的权力放了,造成没人管事;三是一些人因削权而心生抵触情绪,消极怠工,出现了庸政懒政造成有事没人管。

真正吃透中央对简政放权的要求,就必须明确“放”与“管”的边界。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对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不能将简政放权简单等同于简单地下放一批行政权力就了事,而是要通过放活,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放”与“管”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协调平衡才能行稳致远。“放”,关键要放活、放好;“管”,不是滥权乱管,而是依法管权、管责。评判简政放权的效果如何,不仅要看各地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的数量,更要看这些行政权力是否被有效承接,是否是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活力,是否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水平。

在推进“四个全面”的过程中,简政放权将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当前已经出现的一些苗头性的问题,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引以为戒。避免“自由落体”,做到“放好放活”,是这项改革在新常态下让中国经济顺利爬坡过坎,最终实现百姓“获得”的关键。

3月7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在广东团代表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现在不仅有些医院滥用抗生素,而且养殖业与畜牧业也存在滥用抗生素的现象。据钟南山介绍,因为养殖业滥用抗生素普遍,他一般不吃又肥又大的鱼,“我收集了一份报道,在广东某地,农业部门给罗非鱼用了七八种抗生素来治病”。(3月8日《广州日报》)

鉴于抗生素滥用问题的严重性,以及钟南山的身份,这一话题引起的关注度可想而知。但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这只是个例,不能一棍子打死养殖企业。到底是个案还是普遍,将直接影响市场命运。这个问题值得关注,但要警惕“口水化”争论影响对实质问题的关注。

在市场问题上,站在监管者和生产者的层面,把个案当作普遍情况看,是一种积极的、理性的和负责的态度。也就是说,即便市场上某种问题只是个案,也应该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不放过一个问题,哪怕是很小的问题,也要尽量确保面向市场的所有产品都安全无问题。这不仅符合食品安全的伦理,更是出于市场竞争的法则所作出的提醒。

中国制造有生产世界一流产品的能力,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能不能把能力化为结果,能不能把一流产品的生产能力转换成一流产品的市场现实。这段时间,中国人到日本买马桶盖的话题,在舆论场掀起一圈又一圈的漩涡。江湖上一直有传说,日本人把一流的产品留在国内,二流的产品销往欧美,三流的产品卖给中国。但在我国,出口的产品基本都是世界一流产品,否则也不会迈过很多国家的“高门槛”,从而赢得许多国家消费者的青睐。

如果把个案当作普遍看,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也能拥有出口产品的品质,整个市场将不会有那么多问题。消费者也会对国内产品表示出极大好感,就像当初追捧“上海货”、如今追捧进口奶粉一样,把强大的购买力留在国内。而且这也会形成世界级声誉,引起全世界消费者的关注。如果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全是价廉物美的产品,那些到中国旅游的人,说不定也会顺手捎点中国产品回去,甚至专门到中国“购物游”,也不是没有可能。

问题的关键在于标准,一是有没有世界一流的标准,二是能不能执行世界一流的标准。包括食品在内,中国制造如今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据称,目前罗非鱼已经成为中国食品单一产品出口量最大的产品,要进日本市场,检验标准就达100多项。能够出口这么多市场,经过这么多检验,充分证明了中国制造的能力。如果所有的养殖产品都像罗非鱼出口日本一样,上市需有100多项的检验标准,还会面临舆论质疑吗?还愁没有广袤市场吗?

不怕鱼肥大就怕没标准,别把钟南山不吃肥鱼“口水化”,而应借机让标准成为食品的好朋友,成为所有中国制造的好朋友,在标准上也要“出口转内销”,系统要完善,执行要严格。而这显然是钟南山最想看到的,也是对钟南山“鱼问”的最好回答。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去年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在“改善民生”中专门提出要重视基层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基层天地宽,但是基层尤其是艰苦边远地区条件苦。这两天,两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描述,更给我们带来最现实的观感。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平凉市委书记陈伟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在平凉,九成以上的乡镇是两三名干部用一间房,宿办一体,个别乡镇甚至5到6人挤一间房住上下铺。而全国人大代表、甘孜州州长益西达瓦提供的数据更令人心忧:由于海拔高、条件苦,2008年以来,甘孜州有125名公职人员因公死亡,还有一大批干部患高原性疾病。干部退休5年内死亡人数达到了115人,死亡率高达12%。

鼓励干部去基层“墩苗”锻炼,既是干部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有相关政策支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指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在一线创业的激励机制。去年9月,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就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公务员进入“门槛”的要求提出具体措施。

在政策和理想的感召下,一些“新鲜血液”不断涌入欠发达省份的乡镇干部队伍。然而,在公务员考试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基层职位无人问津。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位报考者说的一句话,点出了最直接和最现实的症结所在——“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如果考到乡镇,恐怕不仅不能减轻家里负担,自己的生活都过不好。”回望2012年“国考”,似乎能佐证这个问题。当时,一些职位虽然也注明“西部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但因其工作地点不少是太原、哈尔滨、西安这样的省会城市,工作环境不错、收入不低,报名热度照样很高。

一冷一热的两相对比,令人深思。

其实,基层干部,既是在为百姓“打工”,也是“打工”的百姓。他们一样有照顾家庭、身体健康、子女教育等要求,一样追求相对优渥的工作条件和幸福生活。这些以提高收入、改善食宿、保障医疗和教育等物质条件作为基础的要求,是无法也不该忽视的人之常情。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今年则提出,“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同步完善工资制度,对基层工作人员给予政策倾斜。”中央决策者把提高基层干部收入和生活保障水平置于民生背景之内,足见其是惠民生的应有之义。

应当承认,对改善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我们是有一些“欠账”的。举例来说,据公开资料,早在2001年,有关部门就已经出台了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方案按照艰苦条件不同,将艰苦地区分为四类,并对应不同的每月补贴标准:最低的一类区平均43元,最高的四类区平均300元。2006年,在进一步细化分类的基础上,完善方案提高了补贴标准:一类区月均70元,六类区月均1000元,最高可到1400元。2011年又有调整,但调整面略窄。标准应该进一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加适时适量提高完善,这样才能为留住干部、留住人才创造最基础的条件。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通过提高收入、改善基层干部工作生活条件留住干部,其实也是进一步加快平衡发展、落实改善民生政策的必要条件。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改善边远地区和基层民生,既要有政策,也要办实事。而实事能否做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稳定、较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如果干部留不下,政策难落地,民生实事难开花,百姓也就难以感受到民生改善的实效。改善提高基层干部工作生活条件,才能更加有效感召吸引更多的热血青年才俊“上山下乡”,来得了,留得住,扎根基层,为地方,特别是为艰苦边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出智出力。这样,才能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短板尽快补上来,让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追上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才能如期实现。

【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找出、找准“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刻意“挑刺”,而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

3月8日,张德江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加大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力度等;同时,还将着眼于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探索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

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能否按照宪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其监督权,是具体衡量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人大更应坚持“问题导向”,理直气壮地用好监督权。

近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加强对行政权力、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构建结实的权力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已逐步形成一套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于一体的监督体系。人大监督在加强在进步,而人民群众的期待也在提高,从这个角度讲,人大监督实效、监督形式也还需“与时俱进”。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加强人大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将更健全,人大要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此外,以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预算法为契机,人大还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必须明确的是,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找出、找准“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刻意“找茬”,而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权力与职责,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每一次监督权力的行使,都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彰显。

坚持“问题导向”,就是把人大监督的压力传导给“一府两院”,并转化为抓落实的动力,确保“一府两院”和人大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同向而行。通过加强人大监督,达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要求,才能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最大限度谋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更好地坚持“问题导向”,人大就不能止于每年在人代会上听听报告、投投票,还必须想方设法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当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提出质询、执法检查、行使罢免权、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所办案件的申诉和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等,都是人大发挥监督作用的有效方式,近年来也取得不少成效。今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要更善于利用这些监督手段,敢于碰硬。

要更好地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代表还必须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努力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各级人大要不断拓宽代表联系群众渠道,善于通过网络平台等新渠道听民声、集民智;要善于深入基层,扎实调研,发现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问题导向”,应成为强化人大监督的方向。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督方式,不避难点,不走过场,抓住要害,切中实质,才能为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保驾护航。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此刻,距离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只有5年时间了,而我们国家的贫困人口还有7000多万。扶贫工作任务艰巨。6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让老区人民同全国人民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3月7日 新华每日电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这个时间表的确定,代表了党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是一份沉甸甸的“军令状”。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后,经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到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等,九十多年来一直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凭借的就是诚信。既然做出了承诺,那就一定要践诺;答应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决不会留下“短板”。

短板理论又称“木桶原理”,指盛水的木桶是由许多块木板箍成的,盛水量是由这些木板共同决定的,若其中一块木板很短,则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同样的道理,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GDP总量位列世界第二,确实令人振奋,但我们国家的贫困人口还有7000多万,这就是一个“短板”。习总书记重视并关爱老区,努力不让老区群众掉队,就是为了补足“短板”。事实上,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我们国家都客观存在着一些“短板”,如果这些“短板”不补足,就不能说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当然,“短板”的存在,既是历史遗留的问题,也是事物发展必须经历的过程。我们无需过多追究“短板”形成的原因,当务之急是要“甩开膀子”、埋头苦干,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通过全国人民的努力,在5年内把“短板”全部解决。

正在召开的2015全国两会上,有的代表提出教师队伍来源单一、年龄老化、断层严重、观念陈旧、能力缺失、地位不高等问题;有的代表指出看病贵、看病难、医患关系没有解决好,医院以营业额高低论英雄等问题;还有的代表指出,一些地方为了保证经济数字,对一些粗放型的工厂和产业的发展,还没有很严厉的进行治理,等等。各方面的“短板”很多,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决不能在任何一块上“偷工减料”。

全国两会的召开,为找到“短板”提供了平台。一些典型和不典型的、集中和零散的、热门和被忽视的问题,纷纷被代表委员们收集整理出来,进行深入探讨研究,这对补足“短板”是大有裨益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路上,“闭门造车”是行不通的,唯有集思广益,凝聚各条战线、各个领域的智慧,才能消灭一个个“短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改善人居环境……我们国家正迈着坚实的步子,解决一个又一个“短板”,向着2020年的总目标前进。在这之中,我们既是见证者,也是参与者!‍

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1/3。本次人代会,将对草案进行三审。

立法法,被称为“管法的法”,也可以视法律的“度量衡”,它的质量如何,直接关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良法含金量”,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法修订,看起来离我们的生活很远,其实不然。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之基石,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在此次立法法的“升级包”中就增设这样一条,“政府规章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这意味着日后的车辆限牌、房产限购等限制性行为,必须通过地方性的人大立法才能出台,而不再由一纸红头文件说了算。

立法是一门力气活,更是技术活。要使一部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成为良法,事前控制与事后监督尤为重要。事前控制主要指做好立法准备工作,提升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事后监督表现为立法监督,对下位法是否违背上位法等进行审查监督。前者提升立法质量,避免闭门造车制造出先天不足、出台后即遭非议的法规,后者帮助发现“系统漏洞”,裨益于法律法规的改良,乃至去留。

大家可能还记得,一年多前有关部门曾仓促出台处罚“抢黄灯”条款,称为“史上最严交规”,条款刚刚曝光,立即引起反弹,导致这一规定面世才数天就被迫搁置。有关部门闻过则改、从善如流的勇气固然可嘉,但值得反思的是,假如事前由立法机关或委托第三方,对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召开听证会、网上公开征询意见等,听取各方不同声音,取得民意最大公约数,或许就没有后来的尴尬了。例子说明,增进立法的民主性,是良法不可或缺的保障,在新修订的立法法中应予强化。

正如缺乏监督的权力会腐败,监督不足的立法难免跑偏。现行立法法确立的立法监督以立法和行政机关为中心,这样的立法监督体制的效果并不理想。

实践中,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并不少见,而被立法或行政机关改变、撤销的并不多见,甚至有的还替地方或部门不当立法背书。鉴于下位法是否违背上位法,或者法律法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发现,法院才是第一“经办人”,因此有专家提出,赋予法院更多的立法监督权,充分发挥法院作用,进一步提升立法监督效率,当属中肯之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给立法法打“升级补丁”,主题宏大,应当预想周全,精益求精。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贵州大学校长郑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发现很多理工科学生没有情感,连孝敬父母的情感都没有,这是很恐怖的。教育回归常态,就是让人回归人样。

作为人大代表,且是一所大学的校长,在发表观点时,必须有调查的事实做依据。我国一些大学生,确实有不少缺乏感恩之情,因此很多大学都开展感恩教育,但是,却没有资料显示,只有理工科学生没有情感,而文科学生就有情感。

我国无论是理工科学生,还是文科学生,都在基本的知识教育之外,或多或少地缺乏生活教育、生命教育、人格教育、心理教育等。不能说所有的理工科学生,都具有科学精神,文科学生都具有人文情怀。理工科和文科学生只是学习科目上有差别而已。其实,把学生分理工科和文科对待,会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涉嫌对学生的学科歧视,近年来这方面问题有所好转,但还是会有人称女生不适合理工科,文科无用等论调。这都是不理性的观念,如果这类观念由国外某个大学校长说出,定然会引来教师和学生的抗议。哈佛大学前校长萨默斯就曾因在一次会议上提到,“女子在科学和数学领域成功的几率小于男子的原因是男女先天性别差异”而引起轩然大波,最后因此被迫辞职。

郑校长称“我发现很多理工科学生没有情感,连孝敬父母的情感都没有”,这是一种比较直接地对理工科学生的歧视,这种言论有些偏颇和以偏概全。我国基础教育针对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素养缺乏的问题,当前采取的措施是文理不分科,这就是典型的学科思路——认为理工科学生学了文科科目,就会增加人文情怀,文科学生学了理工科科目,就会增加科学素养,而这里面其实忽视了一个共同问题,那就是我国基础教育都是应试教育,学生学习高考科目的目的是应试,而非提高素养,由于只关注高考科目的学习,所以其他比如生命教育等就会有所缺失,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郑校长认为理工科学生缺乏情感,开出的药方是“艺术教育”。他说,“艺术教育是给人情感的教育”,这是没有错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艺术教育应该是所有学生都需要的教育,而且这类教育,如果还是走知识化、技能化的路线,那么,对提高学生的素质可能没有多大帮助。我国目前参加艺考的学生每年都很多,是不是这些人的艺术修养都很了得?还有就是,学生的情感教育除了学校教育外,还有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如果单靠学校教育,怕也是无济于事的。

所以,对于我国学生的问题,必须有客观的调查,同时必须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找准病根加以治理。类似这样的学生情感问题,应该有一定的样本,且对样本进行分析,比较他们所接受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这才是科学、理性的态度,基于这种分析的建言献策,才更有价值和让人信服。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昨天听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1/3。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将对草案进行三审,这也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两年来首次在代表大会层面审议一部法律草案。开征新税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等,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

立法权直接体现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多种权力,包括制定法律的权力、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的权力等,其中立法权是至关重要的一项权力,直接体现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所执掌的国家权力。

立法法作为一部规范所有法律的法律,被称为“管法的法”、“小宪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具有突出的重要地位。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旨在修正、完善一部与立法权密切相关的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立法权行使立法权”,在全国人大的立法活动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狭义的立法是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广义的立法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中由人大机关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是最典型、最核心的立法行为,人大机关必须理直气壮、不折不扣地行使这一权力,才不至于辜负和辱没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权。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涉及的税收立法权问题,就十分鲜明地凸显了人大“守住”立法权的重要价值

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费税连续多次上涨,公众质疑财政部调整燃油税太“任性”。然而财政部倍感“委屈”,辩称调整燃油税乃是有法可依——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相关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暂行条例征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实施。燃油税调整引发争议的关键,就在于调整税收作为一种税收立法权,到底是属于行政机关(国务院),还是属于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这种权力当然属于立法机关,但由于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将这一权力授予国务院,这一权力事实上就成为行政机关的权力,于是,财政部调整燃油税尽管显得太“任性”,严格说来并没有违法。

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一规定明确,税收立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属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意味着全国人大将收回30年前被“转让”出去的税收立法权,这对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调整税收太“任性”的现象,将形成严格有效的遏制。


以立法引领推动全面改革

现代社会具有复杂的权力结构,公权力主要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类,每一类权力中又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分,现代社会的运行和发展,相当程度上有赖于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公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现实语境中,立法机关依法用好、用足立法权,立法活动依法受到规范并获得法律保障,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全面深化改革将对既有利益格局作出规范和调整,也将对既有权力结构作出相应的规范和调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对利益格局和权力结构的规范和调整纳入法治轨道,力求改革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于法有据,并适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巩固、发展改革的成果和效益。在此过程中,对权力结构的规范和调整必然意味着,要用一种(些)公权力去监督、制约另一种(些)公权力,或者说要强化一种(些)公权力,相应地就要弱化另一种(些)公权力,从而实现公权力结构的优化,使之能更好地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项规定直接针对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通过制定规章性文件,既擅自扩大政府部门的权力,又明显限制公民的权利(如出台各种限行、限购规定)。这项规定如果获得通过,一方面有助于限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力,遏制政府部门擅权滥权,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立法机关及其所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威,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规范和调整既有权力结构的作用。

以完善立法编织“制度笼子”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逐渐成为以制度制约监督权力,防止权力异化腐化的共识。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相呼应,“有权不可任性”也成为以简政放权制约监督权力的共识。

如何有效制约监督公权力,是政治体制发展和改革永恒的命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不可任性、不能任性,关键要编织一个坚硬、严密的“制度笼子”,才能确保权力既不能把“笼子”打破,也不能轻易从“笼子”的缝隙中钻出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这个“制度笼子”首先是法律制度的笼子,编织“制度笼子”首先是要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使权力的运行和对权力的规范和调整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各种权力的行使包括立法权的行使,以及一种(些)权力对另一种(些)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包括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等,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另一方面,以公民权利代表的各种权利主体,也要参与到编织“制度笼子”中来。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从健全法律草案起草机制,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方面,进一步拓宽了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以此为新起点,公民不断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公民权利加大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并不限于对各级人大行使各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将成为编织好、看管好“制度笼子”的重要力量。

【经过两年多雷厉风行的铁腕反腐,“用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战略取得了实际成效,反腐败从治标走向治本,从“打虎拍蝇”式反腐走向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条件已初步具备,启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应成为下一步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昨天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报告。张德江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其中包括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力反腐成效卓著。反腐败是全国上下关切的大事,也是每年全国两会上最热门的议题,今年也不例外。代表委员热议反腐败,有的针对当下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的就反腐败立法提出意见建议。如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反腐败法,实现法治反腐、制度反腐,紧紧扎牢制度的围栏,真正实现“有权不可任性”;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彭雪峰建议,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围绕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覆盖全部权力及其运行全过程的法律制度,限制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

如果从1999年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算起,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议题进入全国人大的平台,至今已有16年之久。其间,2002年、2005年、2010年和2012年等多个年份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反腐败立法的议案或建议。去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名义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上升为执政党的意志。现在,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对近年来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契合了代表委员和社会公众对继续加强反腐败斗争的期待,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进一步推进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重要宣示。

反腐败国家立法如果是制定一部“反腐败法”,那么这部法律应该是一部普通法,下面应该有一系列相关的专门法,涉及修改刑法、刑诉法、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相关法律等。如果反腐败立法是制定一个“法律群”,那么它实际上承担着构建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任,“法律群”正式出齐之日,就应当是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形成之时。16年来,反腐败国家立法尚未正式启动立法进程,是因为反腐败斗争一直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压力,当前中央铁腕反腐力度前所未有,“老虎”“苍蝇”一起打成绩前所未有,但腐败分子和腐败利益集团仍在负隅顽抗,一些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沉疴痼疾仍难以根除,构建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经过两年多大刀阔斧的铁腕反腐,“用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战略取得了实际成效,反腐败从治标走向治本,从“打虎拍蝇”式反腐走向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条件已初步具备,时机已基本成熟,启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应成为下一步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一方面要总结多年来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探索解决反腐败制度碎片化、操作性不强、缺乏系统性协调性等问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启动反腐败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遵循和共享世界上反腐败立法的普遍性规律,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反腐败实践和立法的有益经验,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眼光的反腐败立法之路。

全国“两会”召开,代表、委员齐聚北京,公众也从媒体上得悉新一届参会者及其身份的变动:有的涉嫌犯罪或违规违纪,被取消了相关资格;有的职务突然发生改变,引发“两会”内外的种种猜测;更有一些原先走红的人物,眼见得有所“边缘”;自然,也有原先不显山露水的角儿现在走向前台。国人对人事一向敏感,尤其在全国“两会”这样一个特殊时刻,说人事变动具有风向标之象征,也在情理之中。

新人替旧人,本乃新陈代谢之自然规律,不足为怪。只是有些人起人落并未循着这样的常例,便不免为坊间所热议,并大大拓展了“民间组织部”的想象力。“大老虎”的纷纷落马,大快人心之余,令人想当然地亦拿“权斗”说事。某些次要人物的“背运”,不经意地也被演绎成其“站队”、“ 跟人”的差池所致。

我不能断定如是推测到底有多少站得住脚的理由,仅简单地以为,如果你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大老虎”的落马,自然与你脱不了干系;但毋宁相信,这普遍的人事变动更迭更关乎“风向”,包括党风、政风乃至世风。

“风向”之源头,自然在国家和党的最高层。十八大以来,有目共睹的,是新政带来的新气象以罕有的强度彰显于世,其中给人印象至深者,乃国家的政治生态得以刷新,且以为官之道最能说明问题。

人说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风气,诚哉斯言。一位刚退休的局级官员曾坦言:你别看一些任职多年的省管、市管干部,论水平和能力不咋地,搞起人际关系却个个都是高手。换言之,斯时为官,做好人际关系的文章比干出实绩更要紧。而所谓人际关系,说白了,关键是取悦于那些能决定其官运的人,包括顶头上司及一些更高层次的“背景”。要说“站队”、“ 跟人”为人耳熟能详,正乃多年这为官的“普适”之风的熏染。

反贪腐这两年,落马的“老虎”“苍蝇”如此之多,绝非一朝一夕形成,更有风气所及的渐变过程。我所知道的不少干部,当年刚刚主政一方时,也曾将各个利益集团和个人奉上的“小意思”一概上交,不料却招来官场非议:你一人公开这背后的交易博得清流形象,岂不是反衬了大多数人的不干不净。由是,为坐稳位置不再犯众,也由着“劣币驱逐良币”的潜规则去了。

以上“大风向”中的小事例,确切地说,均为公职人员中沉默的大多数所能真切感受。我们常常强调制度的重要,殊不知“风向”的伟力往往更展示于无形之间。还是这个干部队伍,在今天的语境下,看看他们又有怎样的表现?

不换思想就换人。对官员而言,这是硬道理。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实绩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工作不力的,要约谈诫勉;为官不为的,要公开曝光。对公众而言,这已不再新鲜,很多地方官员早就因着这新的“风向”而起起落落了。当这“风向”为绝大多数人所点赞并成“新常态”时,我相信 “顶风上”的人终是寥寥。

“两会”被娱乐化,不是今年才有的现象。娱乐化,既表现在有的媒体对“两会”代表委员中明星、名人的无原则关注、追捧,也表现为一些人特别热衷于花边消息,比如把翻译炒作成一个热点,研究她的穿着乃至她的丈夫。

明星们对此也有苦恼,刘翔往年缺席政协会议,今年来了,大喊“姚明来了”以求脱身。姚明则明确表态,希望大家更关心严肃的提案,而非他本人。

谁在说比说什么更让人产生兴趣,是现代传播的一个特征。追星,是现代的一种共同社会文化现象。放在大范围内,很难说这是病态和扭曲。但在全国两会这样的严肃场合,这样做就是不知轻重,本末倒置。“两会”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议国是和定国是,属于国家政治范畴,这样的场合,严肃是基本要求。严肃当然不是死板僵硬,了无生趣,而是说不应插科打诨,偏离主题。

在“两会”上,代表委员的其他身份与名气,应当暂时隐退,其“价值”只在于问政本身。娱乐化“两会”,一方面是占用有限的传播资源,挤占严肃议题的传播空间,另一方面,会转移视线,消解严肃,慢慢地人民就失去了参与、驾驭政治生活的能力。

当前需要特别思考的一种社会生态,就是不严肃地对待一切事物,过度娱乐化,一味戏谑,看什么都是玩笑心态。很多人错误地将其理解为一种后现代特征,却不知后现代并不排除严肃,更没有意识到失去严肃对国家民族未来的深远影响。

去严肃化,是一种表现,就是一些媒体和公众的相互迎合,交互影响。找回严肃,除了端正媒体的价值取向,引导社会心态,还应有更深入的思考。因为严肃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能力,只要求了严肃的态度而没有培育起严肃的能力,仍然很难说解决了问题。过去,人们在对待“两会”这样的重大国事时,可谓极其严肃,但并不代表“两会”质量更高,人们对重大议题的参与度更深。

就拿“两会”来说,人们没有严肃对待,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需要重视。比如说,明星代表委员很多,但是不是都能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提案;代表委员如何看待自己的身份,是看作一种待遇,出席并交差,还是怀着为人民代言、为国家解忧的使命感;代表委员如何设置议题,引起人们深度参与的热情;是不是明星代表委员更容易亲近,更少些顾忌,而其他代表委员、特别是有官员身份的代表委员,难以接近,不愿敞开心扉。等等。

关注花边,一味追星,有一个原因可能是人们觉得对重大议题插不上话,不知说什么,这不能不说是缺乏重大议题参与训练的结果。相对于态度,能力建设的确是更重要、难度更大的问题。只是板起脸来,不让这样不让那样,或者只准这样只准那样,很难说达到了严肃的效果。“两会”的严肃,根本来说就是要努力开好,开得精彩,开得万众瞩目,让代表委员们更具使命感责任感和被重视感,让广大人民有更强烈的主体感参与感。

天下兴亡,需要人人关心。消解严肃,其实是卸下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和担当。我们不能从一种假严肃走向完全不严肃,更不能拿不严肃当正常、当时尚。寻找严肃,培养严肃,建设严肃,可以说也是当下中国的一个重要的严肃议题。

【当立法权下放成了常态,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就很可能增多,因此需要常态化的纠错机制和究责机制。】

“管法的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3月8日上会,这是立法法制定15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作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随后代表们将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此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草案,修改条款占三分之一,其中尤以立法权划分和立法监督备受瞩目。

从目前公开的草案内容来看,立法权的下放几成定局,审议中可能的改动将围绕立法权究竟下放多少而进行。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悬殊的特点来看,立法权下放是个必然。

截至去年9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可以想见,在立法权下放之后,地方性法规还会持续攀升。

我们期望立法法能约束政府“有权不能任性”,但如果没有具体的规范,如果空有规范没有究责体系,“政府有权不能任性”可能就是一句空话。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有“小宪法”之称的立法法如果没有罚则,那就是只“没牙的老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去年曾撰文指出,当前立法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人大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立法乱象至今犹存。当立法权下放成了常态,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就很可能增多,因此需要常态化的纠错机制和究责机制。由此,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被舆论寄予了更多期望。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完善了违法审查的程序。截至2014年12月底,这个机构共接收了各类审查建议1000多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对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有将近500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社会反响强烈的法律(规)冲突,或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或在内部通过立改废解决但不为公众所知。

在诉讼法上,“所有判决一律公开”。这是一条铁律,法院如果不公开判决,公正何以让公众都看见,法的指引功能又如何能实现?法规备案审查同样如是。如果解决法律冲突的审查情况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又如何能遏制权力容易冲动的天性?

最新的消息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予以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相较之前的“秘而不宣”,“可以公开”是进步,不过离理论上“应当公开”的实然和实践中公众的期待,尚有一定距离。这也是全国人大在立法法修正过程中立法博弈的空间。负有传递民意的全国人大代表还须为立法法修订的科学性而努力。

【我国80%以上的人大代表在基层,他们与人民群众朝夕相处。基层代表工作的水平决定了整个国家代表工作的水平,也影响着整个国家人大代表形象。】

昨天下午,张德江委员长在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尊重代表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并且用专章对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提出了要求。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可以说是人大工作的基础。近年来,全国人大通过狠抓学习培训、完善制度建设、搭建履职平台、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等形式,多措并举提升服务代表水平。但是,代表工作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有的代表缺乏足够的代表意识,有的代表履职能力有待提高,有的代表不能扎根于民众,传递民情民意,更有少数代表公然违法违纪。因此,必须努力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从而为提升人大工作水平奠定基础。

如果代表意识淡漠,人大制度的根基就会受到动摇。所以,应该进一步增强代表意识。要让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能清楚地知道他是由谁选举产生的,都清楚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都清楚他在人大会议上要代表哪些人建言献策。

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有力保障。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搭建灵活多样的履职平台,使代表能方便地汇聚民智,倾听民意,也使代表的意见建议能够快速直通本级人大和有关国家机关。还要为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履职活动提供便利,让代表能够方便地开展工作。今后,还可以考虑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配备工作助手,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要健全和完善代表对原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制度,每一位代表的履职情况,都应当定期向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报告,并接受社会的监督。长期不履职的,履职不能让民众满意的,应当及时撤换。要严格把好“入口关”,让群众雪亮的眼睛,阻挡住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候选人成为正式代表,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代表,要实行“零容忍”。

最后,要特别注意加强基层工作。我国80%以上的人大代表在基层,他们与人民群众朝夕相处。基层代表工作的水平决定了整个国家代表工作的水平,也影响着整个国家人大代表形象。今后,要特别注意加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工作,让他们明晰自己的身份定位和职责,让他们能够积极履职,为民建言献策,只有这样,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目前,政协大会议程已过去一半,不同于大家印象中的“鼓掌和早退”,这次政协大会的委员发言,用媒体人的话说,“很有料”。】

在很多人心目中,政协委员的形象,除了举手,就是鼓掌。不过,旁听了几次中共、民建和无党派等界别的讨论后,改变了我对政协委员的印象。

据了解,以往的政协会议,到会期的后半段,出勤率“堪忧”。或者,有些委员从头至尾奉行“沉默是金”的信条,一不发言,二不参与讨论。如果发言,大部分内容会出现“学习”、“拥护”的字眼。

昨日,中共界别一位委员对委员履职给出了建议,除了准时出席、发言,该委员说,政协委员不是来学习的,是来讨论和参政议政的。“有些委员可能平时说话谦虚惯了,但这不符合政协委员的身份,谦虚没必要,要按照政协职能和委员职责来发言。”

政协委员的另一驻地,也有一群政协委员在认真履职。

前日,无党派界别的一场联组会,用列席人员和在场媒体的话说,是一场高质量的“发言盛宴”。9时到12时许,除去休息时间,3个小时里有22位委员发言。工作人员说,本来报名发言的委员没这么多,临时多了几个即席发言的委员。

“我不同意报告里这个说法,目前还不是大规模创新的时候,我们要发挥后发优势。”“优秀的校长和老师为什么要在学区之间、学校之间流动,说是公平,其实是让教育变得平庸。”无党派的委员们一开口,就是“唱反调”,而在座的其他委员听了这些“不同的声音”,也点头附和。

当天,虽然有环保部的官员列席,几位委员并没有顾忌,而是直接把矛头对准了他们,“环保部说没有责任?这说不过去。”“环保部应该发布真实的数据。”听罢,环保部总工对委员们的疑问给予了解答。

今日,政协将进入第一场大会发言,一位委员说,他将在大会上提到反腐的问题,此前的小组讨论上,他的发言也是关于反腐,“我们委员就是来找毛病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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