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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题为《美点蛋糕店居然卖过期蛋糕》的帖子在南国早报网上引发网友关注。当事人吕先生与蛋糕店进行了多次交涉,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无果。3月10日,在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后,店方终于同意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吕先生拿到了钱(据3月12日《南国早报》)。

由于吕先生匆忙之中购买了蛋糕店货架上的过期蛋糕,在事后与商家的交涉中,进展并不顺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吕先生才想起向政府部门投诉,可以想象,如果不是相关部门的及时介入,摄于国家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权威,无论吕先生如何“折腾”,蛋糕店也不会轻易满足吕先生的合法要求。这就可以看出,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前提是消费者要勇于、敢于维权和投诉;政府部门及时介入,双方形成合力,结果自然不难实现。

有网友认为政府部门能及时介入,帮助吕先生的维权成功,是得益于眼下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误解,消费者维权难,并不是或不完全是难在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或是执法不严上。很多事是表明,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消费过程中,不注意索取小票等足以证明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出现纠纷之后,虽然也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但因为证据不足,政府部门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吕先生最终维权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于吕先生维权意识很强,发现蛋糕出现问题之后,马上按小票联系方式与商家做了交涉,随后又对购买的问题蛋糕拍照并放入冰箱“封存”,近乎完美的证据留存,让商家几乎没有拒绝赔偿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介入才能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尚若吕先生不注意采集保管这些有效证据,政府部门再及时介入,也是有劲使不上。

其次是担心维权成本过高和依法维权勇气的不足。某些消费者在消费利益受到损害后,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维权而是维权成本,显然,通过正常法律渠道需要准备各种材料证据等,确实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更让不少消费者觉得耗不起,在与商家私自协商不成之后,往往发发牢骚甚至吵闹一番了事,甚至干脆自认倒霉,不愿意耗费时间精力去“惊官动府”;另外,某些消费者自身素质也是问题,出现消费利益受损时,不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采取某种非法手段“以暴制暴”,最终不仅由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反而把自身的错误归咎于维权难。

诚然,也不排除有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投诉存在消极应付的作风问题,更不排除有部门在3.15到来之际,做些应景式的维权,但这类现象不但纯属个别,在吕先生这一案例中更不存在,只要消费者有较高的法律维权意识,在消费过程中妥善保留相关充分证据,不但可以省下很多维权成本,政府相关部门也能更为积极有效的介入,实际上,因投诉证据不足或模糊等原因所导致有关部门的“介入难”也很普遍,因此,要实现天天3.15,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与消费者形成合力,消费者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像吕先生那样“胆大心细”,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维权难”。

3月13日,在南宁市新村农贸市场,南宁市工商局高新分局联合质监、食药、烟草部门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为消费者现场解答生活中容易出现的问题。(3月14日 《南国早报》)

水产海鲜、烧卤熟食、水果等,最容易在秤上做手脚;不细问价钱,买肉买海鲜豪爽的“土豪”最容易被黑心摊贩瞄上;习惯“切10块钱肉”、“要30块钱虾”的,最容易遭遇短斤少两……对大多数公众而言,相关部门做了一次很好的黑心秤科普教育。而且,提出“我要复秤”的应对策略,也非常有针对性,有利于公众提高警惕,并对不法商贩形成威慑。

但问题是,即使复秤就能管住黑心秤么?以水产品为例,一来,水产品都是带水称量,消费者离开后,卖家可以用“沥干了水分”赖账。二来,为方便群众,水产品大多附加扒鳞、去内脏等“附加服务”,缺斤短两很容易变成“死无对证”。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消费者不怕麻烦,真与不法商贩“较真”,也很难讨回公道。

因此,整治黑心秤,不能只靠消费者的“较真”精神。市场管理部门在培养消费者防范意识的同时,更该重拳出击,整治黑心秤。然而遗憾的是,相关部门仅将整治黑心秤当成一项“应景”的工作。只是在“3·15”走上街头,进行一站式宣传。而没有抓在平时,长期不间断的整治。事实上,正是相关部门的失位,才造成了消费者对黑心秤“知识匮乏”,或缺乏警惕意识,或明知被黑却束手无策。所以,黑心秤讲解现场的火爆,是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投名状。

其实,整治黑心秤,不止“3•15”一个时间窗口。有关部门在“3•15”走上街头进行科普的同时,更要加强平时的整治力度。首先,要加大对阴阳秤的打击力度。周末增加抽检和不定期校验的频次,决不让阴阳秤在市场上泛滥。其次要增加惩戒的力度。对那些被“抓现行”的不法商贩,要予以最严厉的问责,以儆效尤。同时,也要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良心秤排名,在市场中形成购买导向,引导商贩诚信经营。

伪劣产品以次充好、购物陷阱层出不穷、消费纠纷遭遇理赔难题……屡见不鲜的各类消费侵权行为已经成为百姓心头之痛。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实施,成为对新消法的补充和细化。处理有据日渐完善之际,人们更期待处罚有力,对肆无忌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迎头痛击,为发挥消费在新常态中的拉动作用奠定基础。

伴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近62万件。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关乎民生、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各方应高度重视。

长期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维权难度大、理赔成本高等原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在与售卖者、生产者的博弈中时常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随着网络购物日益普及,网络平台上的消费侵权问题日益多发、频发,已成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迈过的新门槛。

“魔高一尺”更需“道高一丈”。法律法规理应是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时最为坚实的“后盾”。无论是新出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还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以及“对网络售假重拳出击,让违法企业倾家荡产”的表态,都传达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定态度。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处理有据的同时着力实现处罚有力,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迎头痛击,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方能切实提升法规的震慑力、影响力,逐渐培育起让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良好消费环境。

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既是经济增长重要“引擎”,也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巨大潜力所在。协调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都离不开加快培育消费增长点。用更严格的执法维护好消费者权益,让更多消费潜力得以爆发,定能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

摘编自新华社3月15日电文/梁建强、周畅

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工商总局发布了《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情况报告》。《报告》显示,当前消费者维权呈现出新的特点:网购投诉猛增,手机投诉数量增至首位,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成为消费投诉热点和工商机关查处的重点。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于昨日正式实施,出台了“对已拆封网购商品拒绝退货的工商可罚”等新规定。

消费是现今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也是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回顾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从“水货”、假冒品牌、劣质食品,到如今网络陷阱等等,几乎可以说,一部打假史,见证了市场发育的不同阶段。假冒劣质商品,其实是市场失序的一种典型体现方式,打假,必须超越具体问题商品和数理的盘算,要有市场问题感。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好处,正是整合权力执法资源,重点突破某个市场症结。以前打假集中在“水货”,那个年代,我们满街看不到几个像样的正牌商品,穿衣戴帽有个货真价实的品牌,是可以出去炫耀的事情。前些时日,网络打假甚嚣尘上,网购背后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度成为话题。这些都是市场“问题感”,也就是说,相应市场阶段的困惑,折射在某一类型的问题商品身上。

整合权力执法资源,为集中治理相应市场问题,提供了推力,“3·15”是一个契机。这个日子有重要作用,但要物尽其用。年年曝光,不能是年年岁岁花相似,以为凑足了问题商品数量,就挺震撼,就贴近了保护日的主旨。市场在发展,问题有新情况,整合执法资源重点突破症结,是消费者所期盼的。比如“团购”等具有“线上付款线下交易”双重属性的新形式,已经面临新的立法需求,看起来是针对团购中的各种陷阱,其实涉及电商时代的市场建设问题。

商业模式日新月异,欺诈消费者的手段也会层出不穷,归根结底,市场漏洞也在“发展”,有更高级的表现形式。以网络打假为例,全力研究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制度困境,升级监督管理手段,提升执法水平,是今天市场提出的一个新课题。也有些消费欺诈其实早已存在,但一直没有强力整肃,譬如购房中的各种瞒骗,甚至公然违约,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很多时候却视之为法律合同问题,市场症结没有审慎对待。

市场在发展,问题在“跟进”,我们要有时间感。目前的消费者维权模式,仍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市场上发生了什么,就制订法规和政策去解决什么,这本来没错,但反射弧往往太长,消费者等得着急。

面对消费者维权的诉求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保护与治理的手段需要走得更快一些,更及时一些。公平诚信的交易、安全有序的市场,是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心愿,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新京报插画/陈冬

又逢3·15,消费者维权又成为舆论的焦点话题。每年的这个时候,亿万双眼睛都会聚焦到各大媒体的报道,又有哪些行业的潜规则会被揭露?又有哪些狡猾的骗局会被曝光?又有哪些隐藏的危险会被警示?同时,消费者的权益又将如何维护?

扩大“举证责任倒置”,方便消费者维权

【新《消法》规定的“假一赔四”、部分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等民生原则,本身就是为了放进活水,让消费者自主维权,其背后的配套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据《新京报》报道,消费者维权仍面临检验报告不对个人、难寻第三方检测、质量检测费用高昂等“细节里的魔鬼”。

一般来说,消费者认为自己买到假货,要去维权,电商平台、消协等都会要求消费者提供鉴定证明。但是,一者,有的厂家不愿对商品的正伪做出鉴定,或者虽然口头鉴定为假货,但不愿出书面证明,据专业维权人士称“几乎所有的厂家都不针对个人出具假货的鉴定报告”;二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缺乏,而且它们往往只能通过一些理化指标来检测商品是否合格,而不能鉴定真伪。三是鉴定费用畸高,比如海外代购的奶粉,全套检测费用居然高达3万元以上。

明明是假货,明明消费者有理,可为什么维权这么困难呢?商品鉴假环节,牵涉利益方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但也不是无解的。

其实,去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提出2个宏观上的解决方案,一是将原《消法》著名的“退一赔一”改成“假一赔四”,四倍赔偿能尽量“填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激励消费者去较真。

但是,很多时候,高额的鉴定费用、诉讼费用、误工成本,仍会使得普通消费者不敢维权。所以,维权需要有“规模效应”,由专业的维权人士来“教训”无良商家。之前,很多地方的法院,基于狭隘的“维稳”考虑,不支持专业维权。好在去年年初,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维权,这给民间维权者除去了紧箍咒,放开了民间活水。

另一个是,新《消法》规定: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在6个月内有“瑕疵”的,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自证清白。但该新法实施一年来,对于“瑕疵”是否包括假货,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希望最高法及时做出司法解释,将手机等耐用品是否假货的举证责任明确由商家承担。其实去年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厂商对食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不妨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方便消费者维权。

至于厂商不愿意鉴定,背后的情况有一些复杂。比如,一些厂商有“国企病”,只愿配合工商、司法部门,却不愿给消费者个人维权提供方便。这方面,应该由消费者协会利用其权威身份,理顺关系,穿针引线,搭建起厂商与消费者维权协作的平台。

总之,新《消法》规定的“假一赔四”、部分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等民生原则,本身就是为了放进活水,让消费者自主维权。所以,背后的配套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打通举证责任全面倒置、第三方检测等等“技术瓶颈”。□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调和汽油,执法者“嗅觉”是否够灵敏?

【真正有效力的执法,就要让制假者、售假者真正感到疼痛,并让他们的疼痛传递给潜在的制假者、售假者,如此方能避免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打假困境。】

“怪不得有的时候车没劲。”“车子加的便宜油居然是调和油!”央视3·15晚会曝光调和汽油的内幕之后,许多网友有恍然大悟之感。“便宜没好货”的铁律又一次验证了,但不能怪消费者贪便宜,因为正如节目中调和汽油厂家的工作人员所说,他们的问题汽油不仅能通过国家标准的检验,而且堂而皇之地流向油库、加油站等下游链条。

山东大大小小的调和汽油厂有200多家,规模大者年产量五六十万吨,甚至存在调和汽油培训学校,5天之内包教包会……种种景象触目惊心。调和汽油利用国家标准不检测的添加剂,钻空子谋取暴利。表面上达到了标准,其实却是以对车辆的损害和对空气的污染为代价。

更值得忧虑的是,调和汽油的规模性存在早就是秃子头上的虱子。2014年5月,经济之声记者就采访了圈内人士,“揭开了一个业内公开的秘密”。这也并不是媒体第一次揭开调和汽油的盖子。我查到《鲁中晨报》在2012年就做了“调和汽油乱象调查”,报道中提到的是甲缩醛今天又一次成为3·15晚会的主角。

央视主持人在晚会上当场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已通过远程执法对山东的调和汽油厂采取手段,并针对甲缩醛等有害添加剂制定相关检验标准,最快时间出台。

国家标准跟着造假者的脚步跑,已然是一种无奈和被动。问题是跟得还这么不及时。调和汽油的乱象已被媒体曝光多年,这次伴随3·15进行的执法和新标准制定,不得不说有点晚。让人更担心的是,打掉甲缩醛之后,汽油里会不会出现其他有害而国家标准里又没有的添加剂?

添加剂的种类无穷无尽,国家标准不可能全部涵盖。因此更新标准只是亡羊补牢。如果再出现其他漏洞,不可能无限地补下去。其实完全没必要一直跟在造假者身后追得这么辛苦。

正如“调和汽油培训学校”所说,炮制只是一层窗户纸,一捅就破。调和汽油并不可能藏得太深,其原理并不复杂,其存在更难以掩饰。因为汽油是一种大宗消费品,通过公开市场发售,猫腻在各个环节都很容易曝光。业内早已洞悉其中的秘密,媒体也早已曝光,问题仅仅在于执法者的嗅觉是否足够灵敏,反应是否足够迅速,惩罚是否足够有震慑力。

惩罚不应仅仅针对调和汽油的生产商,下游的加油站等企业知假买假售假,亦难辞其咎。真正有效力的执法,就要让制假者、售假者真正感到疼痛,并让他们的疼痛传递给潜在的制假者、售假者,如此方能避免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打假困境。□西坡(媒体人)

倏忽之间,3·15晚会已经走过24个年头。从1991年央视第一场揭露商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维权电视晚会开始,它犹如春晚一般,每年都要准时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成为全社会关心商品质量的饕鬄盛宴。当一个个黑心商家,一件件伪劣产品,一道道维权难题被集中曝光,真的让消费者很解气很解恨很过瘾。可以说,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在这24年中是蹭蹭上涨,这得力于晚会对林林种种的法律法规、各种标准的宣传,也让越来越多的不法企业“有幸中奖”,但我更想问的是:为什么还有成堆的无良商家成了漏网之鱼,是谁让他们练就了金刚不坏之身?我们何以会束手无策?

今年3·15晚会的主题是“消费在阳光下”,这表明我们的消费阳光还不够。越是倡导的东西,就越说明我们拥有的还太少,曝光的东西说明我们还没管好,还有阳光没照射到的角落。现实之中,我们常见的一种状态是:每一次曝光之后,必然会有相关部门掷地有声的表态:今后将对类似企业将严格监管,绝不留死角。可是风声一过,一切依旧太平。当“常态化管理”变成了常态化表态,消费者的求告无门,求告无用,于是只能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媒体,于是才有记者不断发现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就像某汽车企业赶在晚会前“自我灭火”那样,如果商家都在三月集中防媒体,这是怎样的一种市场生态?

有人希望“天天都是315”。我觉得很搞笑。没有“315”才好,更无需3·15晚会。毕竟,消费者晚会不能曝光所有问题,媒体也不会天天办消费者晚会。晚会办得越火越受欢迎,料爆的越猛,就越是让我们感到沮丧、悲哀。

纯净市场环境,需要全社会参与。媒体、消费者或者专业打假人士等,都义不容辞,但千靠万靠,根本还是要靠法律法规的执行者,看我们的监管力量是否足够强大,看我们能不能用好手中十八般武器去实现它。很大程度上,每年一次的3·15晚会,可以是消费者的节日,但更应该成为管理者的耻辱日。只有让他们陪同不法商家一同站出来“亮相”,才能长记性,才会实实在在地去做,才会让不法商家惶惶不可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