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缺陷企业应主动召回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应当通知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按照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召回的原因;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企业召回不彻底要重新召回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销毁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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