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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般诊疗费确定为每人次9元
来源:东南快报 2011-12-31 编辑:黄水来

根据规定,福州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医保按医保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次1.5元;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每人次7.5元。

一般诊疗费只限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对已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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