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18日讯(厝边记者 杨梅香) 得知儿子做遗嘱公证,要将房产全部留给孙女时,两位老人家有意见了。他们觉得,孙女还没成年,房子可能变相给了儿媳妇。于是,上周三,当儿媳想办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让遗嘱生效时,他们拒绝签字。原来,立遗嘱是个人合法权利,而经过公证的遗嘱生效时,为了避免纠纷,还需要有其他继承人同意。由于存在争议,公证办不了,得让法院裁决。
事件:男子生前立遗嘱房产全归女儿
上周三,一位中年妇女领着一个女孩走进泉州市通淮公证处。中年妇女姓钟,今年40多岁,想办一份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来,今年年初,她的丈夫生病时,曾到通淮公证处办过一份遗嘱公证,将他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年仅16岁的女儿。现在,丈夫过世了,她想办一份继承权公证,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
“那叫孩子的爷爷奶奶也来签个字吧。”公证员告诉钟女士,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若配偶、父母、子女都在世,三方都需要到场确认才能办理。
两位老人不同意了。他们说,儿子在世时,从没提起过这件事。他们只有这么一个儿子,生活也很拮据。更重要的是,老两口认为孙女尚未成年,所有事情都听她母亲的,一旦房产全部归孙女,就相当于全都给了儿媳妇。最终,由于老两口始终不肯露面,这份遗嘱继承公证一直没办下来。
公证处:经公证遗嘱生效需其他继承人同意
公证员告诉记者,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一旦立遗嘱的人过世,遗嘱就生效。其中,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信度最高。因此,钟女士丈夫所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经公证的遗嘱,生效时还需办一份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员说,根据继承法,立遗嘱是个人的意愿,有法律效力,但是遗嘱生效时,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否则可能产生纠纷。比如立遗嘱的人有欠债,那么就应先将其财产用来还债。如果继承人之间有纠纷,就要让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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