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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www.fjsen.com 2011-06-13 09:03   来源:中国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案例:

胡金道系乡干部,曾在江西省吉水县盘谷、枫江两镇工作。胡金道与前妻生育三个儿子,即胡元忠、胡小平和胡润保。胡金道前妻死亡之后,胡小平随胡金道共同生活,胡润保随大哥胡元忠在阜田镇老家生活,长大后各自成家。1976年2月,胡金道与丧夫的李朝英结婚。1986年,两人在吉水县枫江镇建造一栋7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李朝英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孔建国,长期在枫江乡下居住,为减轻孔建国负担,李朝英于1984年起便带孔建国的长子(即李朝英长孙)孔星共同生活,并抚养成年。胡小平结婚后,一直使用胡金道在枫江圩镇房屋的一间卧室。胡金道退休后先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后与李朝英在圩镇做坛罐生意,生活较宽裕。2000年7月15日,胡金道去世,胡小平三兄弟为其办理丧事。此后,李朝英因年老多病,不再做坛罐生意。2003年12月8日,李朝英因病去世。此后,胡氏三兄弟与孔氏两父子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审理中还查明,以李朝英的名字开户的存款有36000元,且开户时间均为2000年7月15日之后(也即胡金道去世之后),在外尚共有债权25400元,其中借款时间在2004年7月15日前的有15200元,之后的有10200元。庭审中,胡氏三兄弟与孔氏两父子对胡、李两人在枫江圩镇所建的房屋均认可其价值10000元。

评析:

胡金道为国家干部,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且在退休后长期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收入较高,其后又与李朝英在圩镇经营坛罐,生意红火,故胡、李两人应有一定的积蓄。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已年老多病,无力经营坛罐生意,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其间实无收入,依据经验法则,应当推定李朝英死之后所留遗产均为胡、李两人生前所置的共同财产,并且孔氏父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2000年7月15日以后李朝英有较大的收入来源。所以在胡金道死之后,李朝英名义下的存款和债权应当认定为胡、李两人的共同财产,由胡金道与李朝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胡金道死亡在前,故李朝英对胡金道的遗产也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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