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年妇女在超市拿了两个免费提供的包装袋,结果被超市保安拦下检查。该妇女怒火攻心犯了高血压。日前,其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多取两只免费包装袋与偷盗的性质不同,被告超市在未明示的情况下,要求检查原告购买的全部商品的行为过当。因此判令超市的上级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交通费628元。超市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有争议 包装袋“免费”认识有差异
妇女刘某诉称,2010年10月25日下午4时许,她在天津市人人乐三马路购物广场购物结账后,走到离卖场入口约5米处之时,被两个男子前后拦截,要求她将包内物品拿出来。又跑来四五个人,指责她偷拿超市物品。她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她将包内的鸡胸一袋、小票一张,还有超市免费提供的两个带有两排小圆孔的塑料包装袋倒出供检查。经被告扫描确认,票物相符,并已交款。期间,她被限制人身自由近两个小时。
事发后,她身体出现极度不适,经民警同意,其前往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高血压,医生建议休假五天。为解决此事,她前往超市前台、办公室或派出所达20余次。但被告并无解决此事的诚意。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9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人人乐表示,对于免费提供的包装袋,刘某理解有误。被告超市只给需要购物的顾客提供包装袋,达到包装要求就可以,并非随意拿取。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怀疑刘某拿了超市的东西。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刘某将不是免费的物品放进其包内,履行工作职责并无过错。对于此次事件发生,被告的做法是正确的,刘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商品时多取两只免费包装袋,在性质上与偷盗出售的商品截然不同。包装袋的使用范围应事先在商场内以告示的形式予以明示。被告的保安人员发现原告只是多拿了包装袋,提示原告放回即可。而要求检查原告购买的全部商品的行为过当。且在拦截原告时亦未及时亮明身份。故被告对纠纷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在长时间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因身体不适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因原告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 要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
针对此案,天津市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玥表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必须得到尊重。
杨玥建议,超市保安人员应该区分盗窃与拿走免费物品的界限,并区别对待两类行为。即便一些人存在盗窃行为,超市也应及时通知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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