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6日讯记者日前从定海法院获悉,今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显增多。1~9月份,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87起,比去年同期增长73.6%,涉案标的额更是达4.7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91%。法官提醒投资者,“钱生钱”看上去很美,但不要只关注收益,忽略了其中隐藏的风险。
到底是正常借款还是诈骗
民间借贷“面具”下可能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定海女子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柴某。柴某以收购酒店需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并许诺收购成功后,将部分工程交由王某承包。王某抵制不住诱惑,把自己的全部存款押上,又以高额利息向亲友转借。高息,对王某的亲友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纷纷投资。王某共集资上千万元,而柴某拿到钱后,下落不明。王某由此陷入“泥坑”,最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诉至法院。
而王某的一帮亲友,只能眼看着那么多的钱打了水漂,这些钱,除了自有资金,很多是通过迂回借贷而来。
定海法院的王法官介绍,非法金融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因此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职业放贷人已然出现
据定海工商局统计,截至目前,在定海工商局注册的从事融资业务的担保公司有4家,但暗地里一部分房产中介、投资公司、证照代办等机构也在从事融资业务。此外,一些没在工商注册过的中间机构、中介人也在从事融资业务。
法官在审理中还发现,陌生人之间的借贷越来越普遍,借条格式化(只要往里填名字、数字),很多人兼具原告和被告的双重身份,即一人向他人借款后又同时对外出借,此时其借款的目的显然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借来的资金转手放贷以获取差额利息。他们索要借款无果后,也会通过法院诉讼要回资金,因此成了法院的常客。
“系列”案件多发,表明职业放贷者已然出现。那些手持闲置资金的投资者,通过中介组织、中介人参与民间借贷。
“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
王法官告诉记者,由于缺少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非正常民间借贷占大多数。但因为从借条、文书等证据看,发现不了高利贷的痕迹,因此事实查清难,法律适用难 。
王法官摇头叹息道:“刚开始,借款人都是给人百分百的信任感,按时按月付息,于是高额的回报吸引了亲朋好友前来投资。然而,有什么”生意“能够做到这么高的回报?没有!于是风险便一天天积聚,暴发是迟早的事。 ”
高利贷的承受对象不少是中小型企业
按照高利贷中最低的5分利贷计算,出借100万元,每月可收利息5万元,一年就是60万元。面对如此大的诱惑,不少手持闲置资金的市民心动了,但风险无处不在。
高利贷的承受对象中不少是中小型企业。企业一旦归还无望,高利贷的层层链条就会迅速断裂,最终殃及的是众多参与投资的人。
定海某工程承包商接到承包项目后,为筹措资金,以高利向职业放贷人借款数十万元。工程结束后,项目收益没有达到预期收益,而借的高利贷却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终无能力偿还,出借人遂诉至法院。
舟山市一家冷藏运输公司先向银行借款未果,便大量向民间个人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但随后经营业绩下降,致资金链断裂,老板出逃。法院受理了十余件涉及这家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达3000余万元。
不少中老年妇女卷入借贷纠纷
王法官介绍,卷入民间借贷纠纷的不少人是中老年妇女,她们一般掌握了家里的财政大权,但容易被诱惑,容易轻信别人的话。而且普遍文化程度较低,有的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有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以为从借款处拿不回钱,凭借条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就会赔给她们钱。
定海的李阿婆听邻居介绍认识一个“生意人”,借钱给对方回报很大。李阿婆听信了,出借了自家的全部存款20多万元。后借款人下落不明,李阿婆诉至法院,至今家里人还不知道她把钱借出去的事。而法院受理的涉及那个被告人的民间借贷官司就有十几个。
定海一位骑三轮车的张师傅听信别人的话,投入自家30多万元拆迁补助款求赚利息。借款人现下落不明,张师傅虽执有对方的房产证,但对方的房产属集体土地,无法过户。
法官提醒,投资者不能只关注收益,还要关注风险。要了解民间借贷法律常识,借贷行为限于法律保护范围内,借款风险要有保障,要有抵押,用作抵押的房产证要去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要有担保人,对担保人资产情况要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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