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昌桢:家暴是一个国际难题
一部《婚姻法》,见证了新中国成立后几个历史阶段的主要社会问题
本刊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10月17日,82岁的老人巫昌桢,这位曾担任婚姻法起草小组组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在家中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回顾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变迁中家庭、婚姻的发展变化,以及家庭暴力在其中的不同呈现特点。
中国新闻周刊:新中国成立第二年,就迅速颁布了《婚姻法》,此后数十年间曾经历几次重要修改,是每个阶段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到了家庭和婚姻,进而迫使法律不得不做出修改吗?
巫昌桢:很有意思的问题。因为现在回过头看,新中国成立后,每个发展时期的社会问题不同,对家庭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思考,一部《婚姻法》,见证了新中国成立后几个历史阶段的主要社会问题,从这部法,可以清晰看出每个时代的特点。
1950年的《婚姻法》,主要完成了反封建的任务。因为当时家庭中主要是包办婚姻,所占比例为90%以上,立法后到50年代末,90%以上变成自由婚姻和半自由婚姻。
1980年代的《婚姻法》,主要任务是消除政治色彩。整个60年代到80年代初,政治过分干预婚姻,结婚、离婚均需政治决定,没有自由可言。通过立法,消除了类似政治因素的干扰。
2001年《婚姻法》修改,主要针对的是婚外恋之类问题。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逐渐发展起来,整个社会的功利色彩越来越浓,爱情也不能幸免。比如,权、钱往往与色情联系起来,以婚姻谋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家庭暴力也由过去的单一化开始呈现多元,并且越来越严重。
今年最高院出了《司法解释(三)》,目的主要是解决这些年越来越突出的财产问题。这个解释虽有亮点,但是以合同法原则解决婚姻问题,容易导致现实中的婚姻更加功利化。
中国新闻周刊:家庭暴力在城市、高知家庭有比率增高的趋势?
巫昌桢:以前认为农村的家庭暴力多,文化程度高的家庭不会发生。其实不是,因为很多人思想深处还是有封建传统。并且,家暴是一个世界性的国际难题。
就如何界定家庭暴力,中西方有差异。中国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中带有优势一方对另一方的施暴行为,受害者多是女方。男方现在也多有反映,但问题多是冷暴力和精神暴力,体现为压抑等。
目前,国际上将家庭暴力分为肉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我国只承认第一种。对精神暴力、性暴力有所保留。现在也有主张认定婚内强奸的,不过刑法界并未认同。
我的分析,家庭暴力主要有四个特点: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长期性、连续性;后果的严重性;原因的多样性。
一个调研报告显示,当前凶杀案前三位:情杀、仇杀、财杀。《中国妇女报》做过一个统计,90年代的家庭暴力数据比80年代上升了25.4%。此前也有最高法的数据表明,司法领域判的离婚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40%。这样一些调研和数据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近些年是迅速上升的。
中国新闻周刊:除了夫妻间,家庭暴力同样存在于长幼之间。在你看来,目前影响家庭暴力多发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巫昌桢:这些年我最担心的问题有三个方面。首先,年轻人的问题。目前的新生代独生子对家庭的观念有根本变化,同时对自由的理解有误区,他们认为自由就是随心所欲,因此常常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其次,农村的婚姻问题。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大幅度自由流动,导致很多夫妻长期分离,给婚外情更多可乘之机,而婚外情的结果往往会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收场。最后,老人婚姻问题。近年来,由于房产价格暴涨,许多孩子通过包办孤寡老人再婚,以图老人房产,这一问题导致长幼之间的感情破裂,甚至发生暴力事件。
中国新闻周刊:就国家、社会、家庭等各层面而言,各自应该如何来推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巫昌桢:首先,应该完善立法。在有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现在制定全国性的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工作已经启动。广东、上海一些地方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在这里我想提到的是,中国家庭暴力的取证问题可以考虑国外的一些经验,比如加拿大的推定原则。中国的做法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但是家庭暴力、婚外情的证据等都很难找,现实中行不通。
其次,应严格执法,法律的全部意义在于执行。公安以前对此管的不多,更多让受害者找妇联。目前开始介入,但是介入不够,往往认为是家务琐事,除非到打死打伤的地步。另外,要提高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借鉴英国的“零忍耐”提法。
最后,社会各个方面都要发挥作用。民政部正在探索一些疏导机制,重视多调解。另外,应该探索婚姻登记的制度化。
英国有一个家庭宣言:反对闪电式结婚,反对闪电式离婚。美国也有誓约婚姻法,这就对婚姻有了约束性,对我们也有启发。另外,对年轻人要有婚前培训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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