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张先生分手之际,让张先生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此后她持此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欠款2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其索要“分手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违反社会道德。
陈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于2005年相识,后在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3年后,双方决定分手,陈女士在恋爱期间为张先生购买了大量玉石、高级茶叶等物品,故经她与张先生协商,最终确定张先生应支付陈女士20万元,并写下欠条。但张先生一直拒付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辩称,他与陈女士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他确曾写过欠条,但实际上欠条上款项是一笔分手费,并非双方对购置物品的清算款项,且他是在对方威胁的情况下写欠条的。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本案债的性质不符合财产关系的任何种类,陈女士要求支付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和陈女士原为恋爱关系,分手后,张先生向陈女士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陈女士20万元整。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双方协商分手费用一事。而陈女士未能就其主张的购置物品花费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与陈女士原系恋爱关系,分手后张先生为陈女士写有欠条。现双方就该欠条的合法性产生争议。陈女士主张欠款是恋爱期间为张先生购物所产生,张先生对此不予认可,陈女士未能就其所述基础债权债务事实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张先生主张欠款实为分手费性质,并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为证。综上,可认定欠条中的欠款具有“分手费”性质,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基础事实存在,且是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法院对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就此提醒,情侣分手时对分手费用虽达成一致,但此种款项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违反社会道德。如果情侣之间可自动履行,法律不强加干涉。但如果起诉至法院,法律无法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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