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兢兢业业工作五年多,现在怀孕了,单位就绝情地把我辞退。”元旦假期,本该沉浸在幸福中的准妈妈李丽因此深感郁闷。
2006年7月,李丽硕士毕业后应聘到某大型商场从事文秘工作。几年来,面对繁杂的办公室事务,李丽不仅从不抱怨且总是尽最大努力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其大部分周末是在加班中度过。 2009年春天,李丽结婚了。担心影响工作,她没有立即要孩子。 2011年7月,意外怀孕的她考虑到年龄等因素,决定将孩子生下来。
令李丽没想到的是,2012年元旦前夕,商场领导找她谈话时称,虽然她与商场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可她现在因为怀孕已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商场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于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李丽无法接受。她多次向商场领导表示,自己已怀孕五个多月,出去肯定不好找工作,因此恳求商场给她调换岗位,而不要与她解除合同。但商场领导坚持认为,李丽现在既然不能胜任工作,商场就有权解除合同。
那么,商场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李丽能否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对于孕期的女职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因此,商场以此解除合同显然违法。
另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但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对于本案中的情况,建议劳动者李丽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她不仅可获得商场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还可在恢复劳动关系后享受法律规定的待遇,比如90天的产假等等。(啸宇)